学习时报:拆迁矛盾成为中国为数最多矛盾之一(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央视 发布日期:2013-05-27 07:25 字号:T|T

摘要:因拆迁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成为当前中国为数最多的矛盾之一。百姓认为“给钱不够,参与不足”;政府或房地产公司认为“百姓刁蛮,不断加价,给多少钱也不卖,甚至卖了又后悔”。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互不相让。

在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上下大工夫

拆迁要求公平补偿,何谓公平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全面市场化,由市场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因此应当减去所有权人的土地价值后给予补偿。第一种意见由于无法准确评估市场价格可能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第二种意见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很多矛盾,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百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他们也不会接受。因此两种意见实际上都因弹性过大而不具操作性。遍观各国拆迁补偿,一点儿不出问题几无可能,但出现问题较少的国家的办法可以归纳为:补偿范围广泛明确;补偿标准科学可行;补偿方式灵活多样。核心是不让被拆迁的老百姓感到吃亏。具体做法是:

一是尽可能把拆迁补偿范围都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下来,并将所有该补偿的都列入补偿。补偿除正常范围,还应当包括树木、石土、搬家租房,甚至周边影响、预期损失等。这些钱对于拆迁而言都是“小钱”,但给人的感觉十分规范,让人没话可说。

二是补偿的计算公式。究竟补偿多少为佳很难明确,给出一套细致的计算方法显然对于各地都是适用的。中国各地都规定了自己的计算标准,可从中选取较为合理的计算公式。全国统一可避免“眼红”和不必要的纷争。

三是灵活多样的选择。如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除现金补偿外,还可采取替代地补偿、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等办法。我国比较成功的模式如广东“货币补偿与留地安置并行”模式,海南三亚、陵水的“主动拆迁与留物业安置”模式以及河北邯郸经济开发区的“长期生活补贴”模式等都不约而同地增加了替代方式。现在看来,实物补偿更容易得到百姓认同。

此外,毕竟房产是多数百姓最大的一笔财产,为慎重起见,在房产的价格评估上,可以引用第四方、第五方的评估。即拆迁方所邀请的第三方评估如不能令被拆迁人信任,被拆迁人可以邀请第四方进行评估,如果评估差距巨大,处理争议的法院可以再邀请一方进行评估,并确定房产价值。德国就采取这种办法。

在民众参与程序上下大工夫

公民的全程参与是确保其利益免受不当侵犯的最佳途径。民众参与一方面增加了监督,另一方面“当了家就知道柴米贵”,可以在群众中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因此必须要通过法律详细规定公民参与的程序、以多种途径确保公民知晓并以最大诚意请他们参加。许多国家从城市规划开始就真诚吸引民众参与进来。在征地和拆迁中更是不遗余力广泛宣传、协商,真诚希望得到每个人的支持。信息公开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起公众对可能的腐败问题的关注。

在大型公共项目上可设立拆迁与补偿委员会或者协调小组,由政府主导,邀请被征收人和建设方,共同协商妥善处理,提出三方合意的征地补偿与拆迁计划书。

反对意见书面回馈机制是保证公民有效参与的重要方式。在规划和拆迁中公民不同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应书面告知其原因,一方面给予公民没有采纳的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有助于真诚倾听不同声音,防范权力的滥用。

在司法救济上下大工夫

前面的工作下足了工夫,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就会有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尽管如此,还可能会有人不满,有人“故土难离”。怎么办?一方面,具有内在正当性的拆迁不应因个别人的情绪而停滞;另一方面,要给他们救济和说理的地方。

法院较政府或信访部门而言是个不错的选择。第一,法院自身的中立性和相对小的危险性;第二,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示范性;第三,救济结果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等。它弥补了其他社会治理方式的诸多不足。法院的救济大门必须开足。无论政府对与错,法院都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从而切实发挥这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虽然上述办法会损害效率,但与后果相较是值得的。

原标题:学习时报:拆迁矛盾成为中国为数最多矛盾之一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拆迁补偿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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