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可从“补砖头”转为“补人头”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日期:2013-05-22 11:12 字号:T|T

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可以说已正式将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确立为“市场轨”与“保障轨”并存而需合理统筹的“双轨制”。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可以说已正式将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确立为“市场轨”与“保障轨”并存而需合理统筹的“双轨制”。

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演变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废除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和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其后商品房市场快速发展并促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强劲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

2007年后,国务院明确将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范围,要求各级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在内的七大类、十一个品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建设的思路,已从单一由政府承担的“保障轨”,发展到依赖市场机制的“市场轨”,又进一步发展为“市场轨”与“保障轨”并存和统筹的“双轨制”。“双轨统筹”住房供应体系既借鉴了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又与我国实际国情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相适应,并有待进一步健全。

“双轨制”中的政府职责

“顶层规划”之下,住房的“市场轨”由市场主导,政府的职责重点在于做好基于公平竞争规则的调控和监管。而优化房地产调控,追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理应以经济手段为主,其中包括税收的手段,从土地开发到商品房的交易和保有各环节上的税费应系统地合理化。调控中原则上宜区别住房的居住需求、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采取差异化政策区别对待。

“保障轨”由政府主导,政府的职责重点在于组织资源、制定规则和实施对入住者的“进与退”的管理。建设上应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相关企业等多方参与,组织资金、土地、建设主体、社会组织等资源进入保障房运营。同时,应明确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设置合理的准入退出标准,制定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努力确保公平。

“双轨制”的要义在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统筹协调“市场轨”和“保障轨”的良性运转。同时,两者又始终应统一协调在住房供应体系的顶层设计之下。政府组织专家加强研究做好规划,使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在整体国土开发中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相一致,与居民收入水平和社会和谐的需求相吻合。

“双轨统筹”是统筹于政府牵头的顶层规划,政府在“保障轨”上主要管托底、管进退;在“市场轨”上主要管规则、管收税。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保障房保障房思路转变政府保障房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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