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税或不会有新政 京明确“不能核实原值按1%计征”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日期:2013-04-03 11:54 字号:T|T

据《东方早报》报道,备受关注的“20%个税”政策,可能不会再出新政。

4月1日,财新网援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名官员的话称,“对转让住房征收个税,现行税法和规章已有详细规定,国务院只是强调严格执行。”该据官员称,按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就是严格按108号文执行,“目前没有考虑出台新的政策,也没有考虑修改108号文的规定。”

所谓“108号文”,即200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该文规定,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108号文”同时强调,“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现有政策的精神,已在北京、天津的“国五条”细则中得到落实。

同样在4月1日,北京市地税局在“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问答”中明确,“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满5年家庭惟一住房”转让所得免征个税。

此前一天发布的天津版“国五条”细则中同样明确,对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税。“满5年家庭惟一住房”转让所得免征个税。

沪上一市场观察人士昨日指出,上海的房屋原值历史信息查询系统的开发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短期内推出的可能性较小,继续执行现有政策的可能性较大。

多方声音似乎都在暗示,所谓升级版“20%个税”政策,短期内已不太可能出台。

3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上述表述一度引发市场恐慌,多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出现连夜排队审税、过户现象。

一位市场观察人士分析,上述恐慌的出现,主要应归咎于市场的错误解读,当时市场担忧“20%个税”政策可能“一刀切”执行,即如果房屋原值无法核实,那么税务部门在估价基础上核定售房所得,并按20%税率计征个税。但现在看,“一刀切”并未出现,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是地方政府,都有意延续“108号文”的执行口径。

事实上,早在此前的3月27日,新华社旗下的经济参考报就曾报道称,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的个人售房“20%个税”征收办法正在研讨之中,由于涉及房屋原值以及抵扣凭证等问题,因此短期内难以出台。

而国税总局版的“解释”,一度被视为“20%个税”新政的关键。一位市场人士称,所得税属于共享税种,其认定与实施必须由中央决定,地方没有资格对其制定实施方案。

此外,地方政府同样面临房屋原值的核实难题。

沪上一位市场观察人士昨日直言,上海的房屋原值历史查询系统短期内难以推出。因为开发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首先需要多个部门信息共享,其次有些房屋,比如售后公房、动迁安置房,基本都无原值记录可查。

此前的3月4日,上海纳税服务热线“12366”的一名接线人员曾说,上海税务部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开发房屋原值历史信息查询系统,在新系统开发完成前,按照原流程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20%个税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