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十条措施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长城网 发布日期:2020-09-30 07:52 字号:T|T

摘要:为进一步科学规范管理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营造法治化投资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河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管理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营造法治化投资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河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十条措施》。

一、严格项目准入政策。健全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和环保等招商项目准入标准,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估,严把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市县乡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的承诺,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违法违规圈占土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准入。

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区域综合评价,形成“多评合一”综合评价结果,所有指标一次公示,供入园入区项目共享使用,提高审批效率。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完成区域评价基础上,明确建设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等一系列标准,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标准要求,明确违约责任,加强履约监管,倒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三、强化规划引领管控。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原则,高质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和促进产业项目向城镇、开发区集中,推动全省产业集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在项目谋划、选址等前期阶段,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规划选址、产业布局咨询服务,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对新建工业项目,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选址,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全部进园入区。扎实推进工业企业“三个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

四、提升土地利用效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等别为四等至八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20万元/年;在九等至十二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250万元/亩、22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年、15万元/年;在十三等至十五等地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列入省级重点新建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五、强化投入产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确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标准,做好新建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工作,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固定资产投资有效落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对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试点,建立以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耗、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排放、研发投入强度为评价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别化政策激励和处罚,全面提升企业亩均产出效益。

六、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使用周转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转变产业用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开展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强化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配置新增计划指标的依据。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

八、严禁非法倒卖土地。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擅自改变用地主体。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改变为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全面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租赁”“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九、加强节地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行政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整体评价、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详细评价、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状况专项评价,全面分析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现状,准确掌握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强化评价成果应用,未参与评价的开发区不得升级、扩区、调区,评价综合排名居全省后三分之二的省级开发区不得升级,综合排名居全省后三分之一的,不得扩区、调区。

十、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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