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免征中小微企业 5个月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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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20-03-17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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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相关规定。
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相关规定。
通知称,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缴费核定等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享受减免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通知强调,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河北省人社厅,经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称,《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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