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通报12起典型违法案件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9-11-25 07:26 字号:T|T

摘要:近日,河北省住建厅通报了住建领域2019年第八批12起典型违法案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这12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为↓↓↓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通报了住建领域2019年第八批12起典型违法案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这12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为↓↓↓

一、隆化县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隆化县开发建设的亿福农业生态园二期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38270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家口市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河山壹品城1#住宅楼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57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26003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浩正方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保定市开发建设的渼林湾1#、2#商业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2040元的行政处罚。

四、邢台佳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包案

该企业在威县开发建设的威县和园新区住宅小区项目8#、11#、12#楼桩基工程违法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2250.91元的行政处罚。

五、辛集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开发建设的杨家方碑村民住宅小区7#楼、1#-2#商业楼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商品房案

该企业在保定市开发建设的万汇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铁东路(常各庄道-赵各庄道)段市政道路工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临城县开发建设的家乐园天一湾一期项目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临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河间瀛洲第一商业广场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辛集市亿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23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61条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4003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企业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工程建设中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条,《建筑法》第4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35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9条、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第15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等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2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第18条等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行政处罚。

十二、衡水老程塔机拆装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该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在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工程建设中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第15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等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等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河北省住建厅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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