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将出台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9-11-20 08:27 字号:T|T

摘要: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公民诚信意识,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 30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石家庄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起草了《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公民诚信意识,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 30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石家庄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起草了《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关注“信用石家庄”微信公众号,点击“意见征集”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进行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处(槐安东路77号),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诚信积分征求意见”的字样。

联系电话:86137275

附件: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公民诚信意识,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9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 30号)以及《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建立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的计算模型,对全市个人信用状况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不同指标项目进行加减分,综合计算得出个人诚信积分及评级,积分名称为“诚石分”。

第四条  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石家庄市常住人口。

第六条  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个人诚信积分的政策制定和指导管理。

第七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负责向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本部门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石家庄市信用办负责个人诚信积分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开展个人诚信积分数据归集、制定目录、模型设计、分值计算、诚信积分查询和应用等工作,实现个人诚信积分每月更新一次。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九条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及其他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负责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

第十条  个人守信信息,是指经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且对自然人信用评价起正面作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荣誉信息:获得县区级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荣誉或功勋;

(二)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方面的信息;

(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

(四)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的守信行为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守信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失信信息,指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且对自然人信用评价起负面作用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信息:

(一)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被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的;

(四)在申请社会救助中不如实提供或上报个人家庭经济状况,“骗取”社会救助金的;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强制执行的行为;

(六)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缴费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二条  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信息,除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人失信情形外,还包括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或行业组织认定的下列行为的信息:

(一)被吊销职业证书;

(二)被列为行业禁止进入者,或取消、降低资质等级;

(三)违背职业道德、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失;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工作纪律的失信,并被处分的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遵从《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规定。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未经信用修复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评价以诚信积分形式表现,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的基础分为500分,分值分布在0到10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从高到低分为五档:

(一)诚信优秀:诚信积分在800分(含800分)以上,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

(二)诚信良好:诚信积分在600-799分(含600分)之间,遵纪守法,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

(三)诚信一般:诚信积分在500-599分(含500分)之间,遵纪守法,一般指有少量良好信息;

(四)诚信警示:诚信积分在400-499分(含400分)之间,属于有少量一般失信信息;

(五)诚信较差:诚信积分399分以下(含399分),属于信用较差,有较多失信信息或者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计算原则:

(一)诚信积分的计算方法为“加和计算法”,对守信信息加分,失信信息扣分,其他信息按实际情况实施加分或减分,基础信息暂不纳入计分体系;

(二)因同一守信行为被两个或以上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为守信信息的,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或以上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列为失信信息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评价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诚信积分给予一定分值的扣分。

第四章 信用应用

第十八条  个人诚信积分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个人诚信积分的使用,不得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诚信一般与诚信警示的个人,一般不给予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对诚信良好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领域享受一定的优惠;

(二)在租借图书时免押金信用租借、增加租借数量或延长租借时间;

(三)在车辆年检等方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四)在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医保等公共事业领域给予优先安排;

(五)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个人,加大扶持力度;

(六)鼓励在申请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发放信用贷款,给予优先授信、简化办理,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

(七)在国有专业市场、园区场地、租金等资源要素配置时给予优先安排;

(八)在发展党员、评优评先、资质评定、职称评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涉及打分或考核的予以加分;

(九)在“信用石家庄”“石家庄文明网”网站、“信用石家庄”“文明石家庄”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诚信优秀的个人,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列入守信“红名单”,授予相关表彰或荣誉,作为诚信典型进行相关媒体宣传报道或推介;

(二)在公共服务、金融信贷等方面享受更多优惠;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诚信较差的个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取消个人已享受的激励性措施;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书面告知;

(三)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个人诚信等级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诚信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省、市信用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争取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二十四条  个人发生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的,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认定机构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由失信的个人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

第二十六条  认定机构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信用修复。

对允许信用修复的,认定机构及时对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失信信息修复后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信用修复处理期间,认定机构对石家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应予以标注,待信用修复处理完成后取消标注。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部门及所涉及行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非本人(或者本人授权)不能查询。“信用石家庄”门户网站和“信用石家庄”微信公众号是石家庄市个人诚信积分的开通和查询渠道。

第二十九条  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十条  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关于个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制定及应用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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