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居住项目实施细则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9-07-19 08:26 字号:T|T

摘要:置家网消息,7月18日石家庄市政府发布相关文件,明确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居住项目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项目、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项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2018年12月1日前出具规划条件,目前已完成土地出让的项目,规划条件已产生法律效力,应延续原规划条件及规划方案指标。

置家网消息,7月18日石家庄市政府发布相关文件,明确了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实施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居住项目实施细则,对石家庄市2018年12月1日前出具规划条件,目前已完成土地出让的项目,规划条件已产生法律效力,应延续原规划条件及规划方案指标。对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解遗)项目、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项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实施后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居住项目实施细则

一、新项目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的原则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于2018年12月1日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是对相关法律的补充说明,其中的强制性条文不允许突破,新居住项目应当严格执行。

二、历史遗留项目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对我市2018年12月1日前出具规划条件,目前已完成土地出让的项目,规划条件已产生法律效力,应延续原规划条件及规划方案指标,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校核。

三、酌情对待、分类推进原则

(一)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解遗)项目

我市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解遗)项目进展均为在建或已建成入住,已形成占地事实,现为补办手续阶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专项整治项目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石政发〔2017〕14号),“容积率已确定的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会议纪要已明确或已报市政府备案等),容积率指标和计算规则按已确定的执行”的规定,对2018年12月1日前已确定容积率且超过29的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解遗)项目,原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继续有效;容积率未超29(含29)的,规划设计方案按规划条件及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校核;对已建成或已入住的,按专项整治(解遗)政策整改到位后,可按照现状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补办相关手续。

(二)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项目

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2018年12月1日前确定的居住容积率超过29的项目,规划指标和规划方案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执行,居住容积率降至29,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但对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已经下达征收决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少于50%的(不包含2018年11月底下达征收决定的20个项目),原确定的容积率和计容方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继续有效,具体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9〕4号)执行。

对2018年12月1日前确定的居住容积率未超过29,但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项目,原审定的规划方案继续有效,方案的优化调整也不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校核。

大片区多地块改造项目,居住容积率可进行整体平衡,平衡后各地块居住容积率不超过29。对较大地块,新增不小于12米道路,且不属于红线库路网的,道路可作为居住用地奖励容积率,奖励后各居住地块容积率不超过29,新增道路应按市政道路建设和移交,其两侧建筑退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相应标准的70%。

(三)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项目,确实需要实施改造但盈亏难以平衡的,建议采取配地方式予以解决,所配土地的各项规划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其中棚户区项目还应符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主城区城市棚户区征收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9〕4号)。

(四)历史遗留居住项目日照影响问题

日照标准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款,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消除信访隐患及行政风险,对历史遗留项目中已由区政府出具日照承诺并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区政府负责对日照问题解决到位;其他已建成、入住或在建等不具备调整条件的项目,仍按承诺方式执行,区政府出具承诺时应明确解决时限,并负责对日照问题解决到位;其他尚未建设或采取配地方式的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历史遗留项目,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执行,日照问题解决后方可审批。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调整我市旧区改建项目内部日照标准,不再以中心城区二环内外和分期建设时序划分,旧区改建项目均按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执行。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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