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4月实施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8-03-29 10:35 字号:T|T
摘要:河北省住建厅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中,若故意推诿拖延或泄露实名举报人信息、将举报办理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等,均属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责。
河北省住建厅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中,若故意推诿拖延或泄露实名举报人信息、将举报办理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等,均属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责。
《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进行登记分类,并区分情形予以办理。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供定性和处理参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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