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二次供水设施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7-12-03 08:57 字号:T|T

摘要:12月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否则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月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否则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应当每年征求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对供水单位的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设置供水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全市或者跨县(市、区)级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造成县(市、区)级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应急措施,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应急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小区内制售水机尾水不得直接排放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及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应当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供水主管部门在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非居民用水户的意见。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制售水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单独装表计量,并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下列标准缴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10%以下(含10%)的,超用部分加价100%;超计划用水10%以上、20%以下(含20%)的,超用部分加价200%;超计划用水20%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300%。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应当于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如果未按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最少罚一千元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受托管理的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供水水质和供水管网压力标准要求的;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用户,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