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主城区水价上调为4.26元/立方米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7-09-15 14:26 字号:T|T

摘要: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家庄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家庄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原供水销售价格由基础销售价格、水资源费(现已改为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组成。调整后的销售价格,将水资源税并入基础销售价格,由基础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组成。

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上调0.48元/立方米,由现行3.78元/立方米上调为4.26元/立方米。对低保户、特困户家庭生活用水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用水量每月每户在10立方米以内优惠0.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不再优惠。

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上调1.07元/立方米,由现行5.73元/立方米上调为6.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上调6元/立方米,由现行31.73元/立方米上调为37.73元/立方米。

我市主城区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水平,与全省江水受水设区市比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较低,非居民用水价格居中游。

我市主城区现行供水销售价格是2008年调整的,至今已延续9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引江水成为我市主城区主要水源,大幅提高了供水企业上游购水价格。此次价格调整是根据省政府要求,重点解决南水北调源水价高、配套承接基础设施投资大等突出问题,以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健康发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的用水安全。

此次水价调整的同时建立起相应的水价补偿机制。对供水企业因价格与成本倒挂实行财政补贴和奖补政策,支持供水企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价格上调后,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按每月每户10立方米测算,每户每月增加支出约4.80元。

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问题解答

日前,记者就我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改革工作中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居民用户关注的问题,对市发展和改革委进行了专题采访,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供水销售价格改革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此次供水销售价格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省政府要求,南水北调终端水价启动一次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确定调价总水平、调价周期和分年度调价幅度,2017年—2019年三年调整到位。

问:我市水资源现状有哪些突出表现?

答:石家庄市是全国最严重的缺水城市之一,多年平均可用水资源总量21.16亿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29 m3,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0。实际年用水量31.20亿m3,年均缺水10亿m3左右,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均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水资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

问:我市主城区供水企业上游购水价格的变化?

答:主城区原来地表水源主要是岗黄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引江水成为我市主城区的主要水源,源水价格大幅提高,同时水厂及以下的制配、管网改造等成本也发生了变化。

问:此次供水销售价格改革的目的和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目的是:重点解决南水北调原水价格高、配套承接基础设施投资大等突出问题,以保证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健康发展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的用水安全。

调价原则是:落实有关政策,分步稳妥推进,从低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涨幅,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健康发展、供水安全和用户承受能力,参考省内其他外调水受水设区市调价幅度,按合理的比价关系确定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

问:此次价格调整经过了哪些法定程序?

答: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要求,市发改委及时启动了价格调整工作程序。经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调查论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征求相关部门和用水企业代表意见等程序,形成了《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公告执行。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及意见采纳的情况?

答:4月18日我委组织召开了居民用水销售价格听证会。会上提交了两个方案,25名听证参加人中19人赞同方案一。会后,经过协商有关部门和进一步论证,采纳了涨幅较低的第一方案,即:2017年由现行价格上调0.48元/立方米。

问:此次价格调整的幅度有多大?其中对居民生活影响如何?

答: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上调0.48元/立方米,由3.78元/立方米上调为4.26元/立方米。对低保户、特困户家庭生活用水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用水量每月每户在10立方米以内优惠0.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不再优惠。

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上调1.07元/立方米,由5.73元/立方米上调为6.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上调6元/立方米,由31.73元/立方米上调为37.73元/立方米。

销售价格上调后,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按每月每户10立方米测算,每月每户增加支出4.80元。居民生活用水人均年水费支出168.7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2%,未超过省政府规定的1%;非居民用水通过典型调查显示,年水费支出占产值的比例均未超过省政府规定的1.5%。

问:我市主城区供水销售价格调整后与全省比较居于什么水平?

答:我市主城区调整后的供水销售价格水平,与全省江水受水设区市比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较低,非居民用水价格居中游,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较高。

问:请介绍一下供水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答: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后上缴财政。根据《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自2016年12月1日起,主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0元/立方米。

问:水资源费改税与销售价格是什么关系?

答:原供水销售价格由基础销售价格、水资源费(现已改为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组成。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城市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上缴税务部门。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相关问题的函》中明确要求将水资源税计入水价内。此次调价,按照省政策要求,将原来的水资源费并入基础水价。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由基础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组成。

问:请介绍一下在水价改革中对供水企业主要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要求供水企业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力争使制配水成本通过三年的提质增效,达到省、市政府的要求,即:使供水企业财务运营成本每年压减3%—5%的目标。

二是要求供水企业要抓紧完成分户计量、水表出户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等工作,按照《石家庄市区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政策要求,全覆盖落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政策。

问:此次价格调整主要有哪些配套措施?

答:此次水价调整的同时建立起相应的水价补偿机制。对供水企业因价格与成本倒挂和降耗增效实行财政补贴和奖励政策;对低保户在核定水量内实行价格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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