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良性循环

——新建商品房实行资金监管进一步保护购房者权益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7-02-22 09:03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监管目标直抵资金源头,进一步保护购房者权益。实施近3个月以来,进一步促进了省会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良性循环,对平抑房价,稳定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效果。记者就《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采访了省会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

《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监管目标直抵资金源头,进一步保护购房者权益。实施近3个月以来,进一步促进了省会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良性循环,对平抑房价,稳定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效果。记者就《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采访了省会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

有助于开发企业提高项目品质 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良性循环

“《办法》实施以后,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且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这对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是一个利好政策。”中冶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才锐说,这样一来,将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修炼“内功”,通过提高项目品质赢得客户的青睐,将从项目开发源头入手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预售资金监管由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实施,监管资金随着开发企业工程进度由政府进行拨款,银行需按政府指示进行放款。不仅购房人有了安全感,对于开发企业来说,也有了资金保障。”才锐告诉记者,新建商品房实行资金监管,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度开发,使各企业按照开发预售项目安排工程进度。

河北众美房地产副总经理吴林和表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以促进规范销售行为,解决及时备案和捂盘惜售问题;还可以促进项目手续办理进展,解决老百姓长期抱怨不办理首次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证的问题。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保证购房款不被挪作他用,因过度开发,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保证开发企业的工程后续建设如期完工,保证购房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买卖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市房产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以更好地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等环节,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信贷危机,规避市场风险;使开发企业树立良好的营销理念,促使其守法经营,依法销售。此举将更好地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增加房源供应,平抑房价,稳定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良性循环。

专用账户有效监管预售资金使用 推动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立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发挥积极作用。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省会多家银行都对该政策的实施表示支持。“我们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进行资金监管后,将为合作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专用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对符合用款计划和拨付条件的,可以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与乙方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李广江说。

“监管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护银行开发贷款资金安全,为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上下游客户保驾护航。对银行加强与开发企业合作、营销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及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李广江告诉记者,监管银行按照监管政策要求,有效地监管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对稳定房地产市场、增加存款资金都具有现实意义。

李广江表示,监管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信用体系建立。通过监管银行和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达到信息即时传递交换,使开发项目信息更加透明,使购房资金、信贷资金更加安全,对开发企业不规范行为形成制约和监督,净化了市场环境。

在此基础上,《办法》对监管银行间竞争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记者发现,监管部门为各家银行搭建了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平台,这就要求,各家银行用优质高效的服务来争取监管机构、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选择,最终实现四方共赢的态势。据张家口银行综合业务部主管秦亚红介绍,多家银行针对同一预售项目的营销和竞争,使得监管资金的收存实现了多渠道、多样化,对银行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多家银行之间将形成既互相竞争,又友好合作的局面,每家监管银行将努力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同一项目不同按揭银行贷款客户的权益。

《办法》充分体现务实和人性化 程序简捷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全面了解了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特别学习借鉴了武汉、长沙、天津等城市先进的、成功的实践经验,取众家之长,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特点修订本办法。”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从立法初衷到指标的确定,都体现了务实和人性化。如:监管资金的确定是以企业自报的预售价格平均价为基础;重点监管资金比例确定,非常符合实际情况;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支取不设节点,体现了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政府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内涵。

《办法》对监管主体进行了调整,原办法的监管主体形式上是由银行监管,实际上未能真正监管到位,现在调整为政府机构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调整监管主体后,在程序上更简捷,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提升服务质量。

此外,《办法》还设立了重点监管资金。原监管办法没有明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重点监管资金比例。适当放开非重点监管资金的管理,这样既符合住建部要求的立法精神,又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开发企业配合监管办法执行,提供了良好基础。

责任编辑:栾和 关键字:石家庄商品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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