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梯伤人物管先赔规定被人大法工委否决(3)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5-05-06 15:28 字号:T|T

摘要:“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

 “物管先赔”是如何删除的

红头文件

2014年5月21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其中规定“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此前省物管协会的反对意见未被采纳。

物管反对

物管企业称,他们必须签电梯首负责任,不签质监部门就不给他们电梯年检。

2014年底,省物管行业协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初步研究认为,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中,“物管先赔”的条款合法性存在问题。

立法激辩

2015年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建议稿评估会。建议稿分别由两所高校专家起草,其中一稿写入了“物管先赔”条款,在评估会上引起激烈争议。

请示北京

2015年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工委会同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到北京,就此条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立法条件不成熟,也不属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

删除条款

2015年3月底,《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草案出炉,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电梯伤人电梯出事物管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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