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梯伤人物管先赔规定被人大法工委否决(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5-05-06 15:28 字号:T|T

摘要:“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

一场最尖锐的立法辩论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省物管行业协会提交的备案审查建议。

这份规范性文件确实也属于省人大的审查范围。虽然法律规定,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有审查建议权,但很少有人使用这项权利。按照广东省各级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接收、登记、研究; 必要时报经秘书长批准,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

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初步研究认为,“电梯出事,物管先赔”这一条款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正好此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点题”,要求专门为电梯安全立法。这项条款是否合法,将在立法过程中越辩越明。

去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两所高校立法基地的专家起草建议稿。其中一稿写入了省政府红头文件正在推行的“物管先赔”条款。

今年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专家建议稿举行评估会“物管先赔”的规定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在立法评估会现场,有法学教授、人大代表几乎一致呛声,认为该条款违反各种上位法,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物管企业则称有失公平。

力推此项工作的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舌战专家,他认为,上位法对过错追究存在很大缺陷,造成现在常常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在场每位都是乘用人,我们在座的哪个人出了事,你看看你找谁,我们再来看看。”

任小铁说,要防止部门立法,更要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干预。

人大一审稿删除“物管先赔”条款

在各方的角力下,今年3月,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草案正式出炉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

一名立法工作者解释,省政府的《通知》中,关于物管先赔是整个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而且建立了新的赔付链条,“物管先赔”就是改革亮点和核心所在。这一规定在立法时遭遇这么大的争议,若立法通过,将从政府性规范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影响重大。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电梯伤人电梯出事物管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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