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梯伤人物管先赔规定被人大法工委否决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5-05-06 15:28 字号:T|T

摘要:“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

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甚至可能是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一场立法辩论。

在各方的角力下,今年3月,广东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草案正式出炉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删除了“物管先赔”的条款。

鲜为人知的是,为这一条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专程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

 一个协会如何反对政府红头文件

2014年5月21日,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以下简称《通 知》)。其中,“当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权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被视为改革亮点,这一款新规引起了很大反响。

不少市民听了都叫好,不再受了伤还被推来诿去找不到责任人,也不必等各方扯完皮就能先拿到赔偿了。

然而,这一规定激起了物管行业的反对。目前广东近50万台电梯,其使用管理权者往往是物业管理企业。

实际上,该红头文件正式发布前,省物管协会就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物管先赔”的条款还是出现在红头文件中。

全省有7000多家物业企业,“协会征求企业意见,我们认为这一条款与上位法并不相符合。”广东省物管行业协会秘书长郭辉星说,他们想了很多办法怎么申诉,最后请来的律师给他们指了一条路,就是“备案审查”。

律师发现“物管先赔”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悖。面对以改革亮点出现的红头文件,如何提出反对意见呢?有人注意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去年底,省物管协会写了一份报告,提请省人大对《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郭辉星说,理由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各自的法定范围内对特种设备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当出现电梯事故或者故障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不可能存在一个固定不变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电梯伤人电梯出事物管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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