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将首次大修 取消存贷比已上报国务院(4)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日期:2015-05-06 09:46 字号:T|T

摘要:实施20年的《商业银行法》将迎来首次大面积的修订。财新记者获悉,目前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并于4月初开始工作。

“互联网+”的方向

2014年11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公开表示,银监会已经向国务院汇报,建议全国人大适度修订《商业银行法》,该法律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状,因此要留一部分创新空间,“看准了马上就修改”。

马蔚华也建议,应预留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空间。他指出,商业银行“触电”是金融与互联网不断交叉结合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虽对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领域造成了冲击,但与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相比,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仍具有支付方式多元化、资金安全有保障、客户资源雄厚、售后服务便利等诸多优势。

“出于支持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需要,《商业银行法》应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设立或与其他大型电商企业合资设立、由商业银行控股的电商平台子公司,以创造互联网金融公平竞争的环境。”马蔚华说。

2014年底,永隆银行与中国联通在深圳设立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其理念、商业模式与网络银行类似。招行相关人士希望,能探索银行如何在互联网模式下构建消费金融服务体系。

“随着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创新日趋活跃。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崛起,P2P贷款、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对银行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高飞说。

前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对于直销银行、智慧银行,尤其是网络银行这类新形态银行,《商业银行法》也会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描述。

据其介绍,比如“面签”制度,就是《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的一个衍生条款,要求银行如何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地保护。但随着网络银行的诞生,需要把这些现象考虑进去,并思考法律语言的表述。

因此,《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也要很多配套法律法规随之修改,包括《票据法》《担保法》《信托法》以及央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有破有立

安徽银监局原局长、现任银监会监察局局长陈琼曾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还应将近年来国际国内监管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重要审慎性规则,明确为法律条款。同时,也要明确信贷资产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等行为规则,促进上述经营行为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除了对存款利率上限进行管制,存款利率下限和贷款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利率市场化只差临门一脚,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法》关于存贷款利率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将利率自主定价权交给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实施。高飞对此指出,仍缺乏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因此有必要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有关存款保险的内容,要求商业银行参加存款保险,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银行业竞争的加剧,也需要《商业银行破产条例》的出台。高飞认为,在现行《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条款太笼统,破产条件不具体,欠缺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基本规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有关规定,并与存款保险制度做好衔接。

除此,监管人士也指出,还需要根据现实,修改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也有必要将商业银行监事纳入任职资格管理,并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确定。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改取消存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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