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将首次大修 取消存贷比已上报国务院(3)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日期:2015-05-06 09:46 字号:T|T

摘要:实施20年的《商业银行法》将迎来首次大面积的修订。财新记者获悉,目前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并于4月初开始工作。

但一位大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目前中国银行业还没有准备好按更精细的标准来管理流动性风险。“从今天开始,算到未来现金缺口,资金的每日流入流出,做成一张资产负债表,每天更新一次,这张表没有一家银行能做出来。”他指出,目前很多银行的存款权重都是按100%来算,每一个产品涉及不同部门,在不同情景下动态监测存款的保有率和流失率,更是对银行提出挑战。

综合经营拟破冰

多位监管层及银行高层指出,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新业务,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有必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法》需进行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前述资深法律专家指出,银行现在未明确分类监管,只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规定,这些监管政策要上升为法律。比如,哪些银行能卖黄金、卖理财、卖保险,哪些不能,这要有明确的分类持牌规定。

高飞建议,可按照功能定位、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系统重要性、管理能力等方面,综合设计分类标准,实行有限牌照制度。

多位业内人士也提及混业经营的问题,建议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支持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商银行原行长、现任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指出,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的修改,主要就体现在第四十三条,增加了一条例外性的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举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但他认为,相关规定仍以限制为主。此后虽然国家相关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赁、保险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制定了配套政策,但实际发生的个案最终均需经国务院审批,商业银行仍有大量综合化经营的需求无法满足。

马蔚华建议,第四十三条可改为:第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银行控股公司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下设各不同领域的金融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分别接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三,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可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第四,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而需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目前,中行、工行、建行、农行等都通过子公司持有券商牌照。3月6日,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券商牌照的制度和配套安排,相关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实施尚无明确时间表。

高飞认为,应在法律层面允许商业银行向非银金融机构投资,并将其常态化,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以及并表监管等问题。

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推进小微金融服务方面,相关高层表示,将深化机制改革,探索商业银行“投贷结合”新模式。按照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据财新记者了解,这一业务可能不会被取消,但可以略有松动。

同时,多位银行人士认为,理财业务的法律地位需明确。接近监管人士告诉财新记者,银监会正在研究商业银行是否可以自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银行理财从其法律实质看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但由于《商业银行法》分业经营的限制,银监会在相关监管规定中将其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

近年来,商业银行将信贷类业务借助信托、证券、保险、基金等通道转换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行理财资金成为了通道类业务的最终资金来源。银监会指出,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不规范发展,加大了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增加了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目前银监会要求,理财需采用事业部制运行。尚福林在2015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曾表示,将探索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条件成熟的银行对信用卡、理财业务成立子公司,实现法人独立经营。

市场预期光大银行将成为首家试点银行。光大银行3月17日晚间公告则指出,推进理财业务改革的事项,尚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程序,以及报请监管机构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光大银行行长赵欢在年报业绩会上指出,目前计划还是第一步,即设立全资子公司,如此便无需对业务进行程序复杂的估值,未来也希望可以引进投资伙伴,包括在资产管理领域实力较强或渠道层面的潜在合作方等,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多元化。

马蔚华建议,明确银行理财为特定类型的业务,且商业银行可经银监会许可后成立专门的资管公司,将理财业务从商业银行体内剥离至资管公司,以满足理财与银行业务的风险隔离及“栅栏原则”的监管要求。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改取消存贷比

相关阅读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