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将首次大修 取消存贷比已上报国务院(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日期:2015-05-06 09:46 字号:T|T

摘要:实施20年的《商业银行法》将迎来首次大面积的修订。财新记者获悉,目前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并于4月初开始工作。

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

“取消存贷比作为法定指标”是业内长期呼吁的,且市场已形成预期。若成,意味着存贷比将不作为硬性的法定监管指标,而有望下降为较为亲和的监测指标。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存贷比并非中国特有。工行原行长杨凯生曾指出,美国、荷兰、比利时、阿联酋等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地区都把存贷比作为对银行的风险监测指标, 欧盟虽没有对单个银行实行存贷比监管,但已将欧盟范围内银行整体存贷比作为欧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指标,英国也将存贷比作为该国系统性风险的监测指标。

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初,中国银行业的负债主要是存款,资产主要是贷款,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可以较为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并控制贷款的作用。随着资产负债多元化,存贷比监管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高的弊端日益显露。

一位监管中层指出,存贷比、过高的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规模等“硬杠杠”,严重约束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能力。“随着利率市场化和资本项下开放,中国银行业需要参与到国际规则中去。”他表示,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对存贷比指标的表述就有弹性,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就是预见了存贷比指标肯定会被取消的问题,避免未来还要跟着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一直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对存贷比指标的要求,用巴塞尔协议III的流动性覆盖比例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替代。

据吴晓灵介绍,当初制定75%的存贷比是为了给新设立的交通银行贷款自主权。因为当时银行在贷款方面实行计划指令管理,而给交通银行75%存贷比的管理,可以使其按照这个比例有弹性地实现贷款规模。

但当下中国的金融行业早已发生巨大变化。央行于2014年底推出387号文,即《关于调整存款口径后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将同业存款纳入到一般性存款的口径之中,并要求各金融机构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统计口径。

财新记者从银监会相关人士处确认,目前存贷比仍未因387号文而有相应调整。“如果存贷比的管理没有跟上387号文,那央行的统计口径调整对市场是没有实际影响的。”一位银行计财部总经理说。

2014年6月30日,存贷比指标首获松动。银监会宣布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分子(贷款)扣除六项、分母(存款)增加两项。分子扣除符合条件的债券,分母增加尚未开始发行的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超出市场预期。

2014年2月,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引入了新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同时仍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

巴塞尔协议III还提出另一个流动性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要求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的比率要求大于100%,其分子包括存款、资本金和发行长期债券等可用稳定资金,分母包括贷款、投资,是关注长期风险的指标。NSFR与存贷比的原理相似,只是分子分母颠倒。目前巴塞尔委员会仍在修订NSFR,有望年内定稿。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NSFR定稿之后,会根据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将其纳入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中。他指出,NFSR跟存贷比有一定的互补性,是更全面、风险敏感性更高的指标。但如果有更高的风险敏感性,也就有更多的套利空间。所以,还需要等NSFR实施之后,进一步观察其与存贷比的互补作用,以及对银行的影响,再做决定(相关报道详见本刊2014年第26期“存贷比松动放水几何”)。据财新记者向多位监管人士了解,将NSFR作为监管指标,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这一可能性更大。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改取消存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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