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5-01-22 07:10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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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规划

第三章 共同保护

第四章 综合治理

第五章 专项规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治理国土资源环境,恢复提升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治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土,即国土资源环境,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资源及其环境。

第三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管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国土保护和治理资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国土保护和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国土保护和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国土保护和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保护和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意识,对在国土保护和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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