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有关通告 出租房屋不备案视为非法出租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4-08-16 08:59 字号:T|T

摘要: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房主出租房屋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不按照规定办理,即被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房主出租房屋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不按照规定办理,即被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日 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有关通告,指出,房主出租房屋必须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据介绍,房屋所有权人以联营、合作经营、 承包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酒店、旅行社、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 公或者经营场所及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根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包括个人、企事 业单位、驻石部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或变更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房主出租房屋如不进行登记备案,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反之,登记备案的内容可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维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备案情况的执法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责任编辑:值班采编 关键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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