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请保障房不再看收入 非京籍有望享受住房支持(2)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4-07-01 07:02 字号:T|T

摘要:昨天,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开始征集民意。其中提出,北京有望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保障房的申请对象拟定为住房困难的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个人,未限定收入。

■ 焦点

1 配租配售均未限定收入

昨天,记者从草案中看到,不论是针对保障房配租还是配售,准入条件均没有限定收入,仅为“住房困难”。

其中,配租型保障房的准入条件为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在北京市无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

配售型保障房的申请购买条件为,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且未在北京市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杨红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不再考虑收入水平,只考虑住房是否困难。也就是说,保障房的申请依据将只考虑是否在京拥有房产。她认为,核查房产要比核查收入相对容易。

对于无房“有钱人”申请保障房的极端现象,记者看到,草案中对于收入的限定并没有完全“放开”。其中租赁补贴对象就要求为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住房困难,收入、资产符合规定条件。

在保障房分配时,收入状况也成为参考因素之一。具体拟规定由市和区县住保部门公布年度分配计划,综合考虑收入状况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顺序。

2 首次明确骗租骗购要罚款

目前,北京市尚无因骗租骗购而被罚款的家庭和个人。此次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骗租骗购要罚款。

草案指出,除对于涉及骗租骗购的家庭、个人处以罚款外,还明确了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的罚则。

草案提出,若有关单位、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如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或者转租代理业务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他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1至6个月网上签约资格,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如果保障房承租、承购家庭和个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比如将保障房出租等,也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等。此外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3 保障方式增加租赁补贴

此前北京的保障房中,只有廉租房曾有过租赁补贴的政策。2012年,海淀区推出“市场化租赁补贴模式”,即正在轮候的保障房家庭,可以自己租房然后申请政府的租金补贴,也可申请政府从市场上租赁的房源。对于符合条件并自行租房的保障家庭,海淀住保部门会按照核定的租金水平和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此次草案增加租赁补贴的条文,意味着“市场去租房,政府给补贴”的方式,列入住房保障方式之一。

草案提出,对于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住房困难,收入、资产符合规定条件,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具体标准,根据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收入、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

草案拟规定,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公示、备案等有关事项按照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家庭或者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动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家庭或个人,或者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租赁补贴资格,停发租赁补贴。

此外,市、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住房租赁补贴额度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李璐 关键字:保障性北京市住房补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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