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3)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4-06-30 10:27 字号:T|T

摘要:7月1日起,河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延长缴费人员如何办理衔接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办理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首先需要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确定继续缴费地。继续缴费地确认后,到继续缴费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

-先达到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如何办理衔接

答:参保人员先行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如果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人员本人向户籍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先暂停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后,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如果选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人员本人向户籍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养老保险手续。

-重复参保如何处理

答: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因此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在两种制度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重复领取待遇如何处理

答:暂行办法规定,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河北保险互转保险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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