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4-06-30 10:27 字号:T|T

摘要:7月1日起,河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7月1日起,河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昨日,记者获悉,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我省将从7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该《通知》出台后,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将是直接受益对象。那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后,哪些人群可申请互转?衔接过程中,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转移?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解读。

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用于哪些参保人员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还有两类需要注意的情况,一是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二是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什么时间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根据是否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确定转入的制度。也就是说,制度衔接时点为最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对已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按照规定继续延长缴费的,也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在两个制度中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

-符合哪些条件方可申请衔接

答: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包括延长缴费的年限,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河北保险互转保险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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