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4-06-30 10:27 字号:T|T

摘要:7月1日起,河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向哪个经办机构申请衔接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在缴费期间采取“随走随转”实时办理的办法,领取时最后的参保地就是待遇领取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不一定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有可能存在不止一个养老保险关系。暂行办法规定,需要办理制度衔接的人员,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并进行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办理制度衔接要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先要确定参保人员在两个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按照各制度的规定,将两个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分别归集或转移接续到相应的待遇领取地;然后确定要转入的制度,向转入制度的待遇领取地提出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手续。即“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

-制度衔接时资金如何转移

答: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转出制度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政府补助个人部分)随同转移,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计算权益。也就是,个人账户要“二合一”。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暂行办法没有规定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制度衔接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提前退休人员如何办理衔接

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办理提前退休的,为保证其能够及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此类人员在取得提前退休资格后,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到城镇职工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河北保险互转保险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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