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共有产权指导意见:政府有优先权(2)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日期:2014-04-13 09:23 字号:T|T

摘要:在北京、上海、淮安等6城市正式被确认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后,为完成丰富城市住房供应体系,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经开始考虑在适时拟定“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便作为全国推广共有产权住房的规章依据。

目前,上述四方面较有共识的为第一项和第四项。在第一项中,共有产权住房有望被界定为丰富住房供应体系的创新,因此,共有产权住房不会被简单列入保障性住房范畴。同时,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证上,政府实体将被列为共有产权方,从而明确其法律地位。在第四项中,共有产权住房的再上市,将保障政府的优先权,即政府优先回购,或共有产权的自然人向政府赎回政府部分的房屋所有权。

不过,多位接近住建部的权威人士提醒记者,上述内容仅在讨论阶段,具体内容还未最终定案。

  政府“优先权”

由于在“政府共有产权须在产权登记证明上标识”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当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时,政府共有产权部分如何“退出”即成为了“指导意见”进行顶层设计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在此之前,由于在销售时缺乏顶层设计,大量政策性住房通过再上市交易,变相成为产权所有者“谋利”的工具。

“所以,在研究6个城市试点工作以及在谋划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一定要确保在再上市交易环节中,政府的优先权。”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个优先权即政府的优先回购权。

这个优先回购权实际上是授予了地方政府在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交易时的利益选择权力。在这个优先回购权下,地方政府拥有两个路径可以选择,一是按照政府评估价,由政府回购自然人手中的房屋产权,而实际评估权则掌握在政府手中;二是再上市交易时,政府按照共有产权的比例,直接按比例分享房屋交易价款,这其中亦包括增值部分。

“有些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的时候,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甚至通过一些税费减免的方式来降低建造成本,让无房的群体能够买得起,既然是共有产权,在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必须明确在这套房子当中购房人、政府是占产权的多大比例。”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指导意见”的前期探讨中,已经基本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政府和购房人之间在产权分享比例上的相关内容。不过,“指导意见”将不会对各种分享比例情况进行具体规定,这一比例将放权给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责任编辑:值班采编 关键字:住建部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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