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共有产权指导意见:政府有优先权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日期:2014-04-13 09:23 字号:T|T

摘要:在北京、上海、淮安等6城市正式被确认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后,为完成丰富城市住房供应体系,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经开始考虑在适时拟定“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便作为全国推广共有产权住房的规章依据。

在北京、上海、淮安等6城市正式被确认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后,为完成丰富城市住房供应体系,作为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经开始考虑在适时拟定“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便作为全国推广共有产权住房的规章依据。

“指导意见”有望对共有产权房的再上市交易做出明确规定,并将给出多条实施路径。不过,所有再上市的实施路径,均围绕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交易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力,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作为产权共有人,将享有所有产权所有者或实体所应享有的待遇。

住建部试图吸取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在推出之初,缺乏顶层设计的教训,避免在房地产普遍升值的情况下,政策性住房或者政策性商品住房成为谋利工具的情况再次出现。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北京、上海、淮安等6城市的试点经验将十分重要。

  指导意见“上日程”

“姜伟新部长之前已经做出过部署,要求在合适的时候,启动全国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4月10日清晨,一位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证实,住建部目前已经开始考虑起草“指导意见”的相关工作。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和市民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而当市民有购买能力后,则可以向政府“赎回”另一部分产权,变“共有产权”为“自有产权”。这一住房供应形式最早由江苏淮安提出并进行实践。

目前,“指导意见”起草的有关工作,由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保障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共同推进,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统筹协调。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相关研讨和准备工作已经开展,但是住建部尚未提出此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

按照当前设想,“指导意见”有望包括如下方面内容,一是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界定及其法律属性的解释和表现形式;二是共有产权住房土地出让有关规定;三是政府在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领域提供的支持;四是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的方式。

责任编辑:值班采编 关键字:住建部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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