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购房纠纷 维权去哪儿?(2)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4-03-13 09:22 字号:T|T

摘要:房子,作为普通百姓购买的大件,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居问题。然而,就是这一牵扯众多家庭精力的房地产业,却是出现消费纠纷最严重的行业之一。为何房地产成为投诉的重灾区?哪些问题容易成为矛盾点?

房产烦心事大起底

据河北消费者协会统计显示,房产纠纷问题大部分比较集中。本报特选取购房纠纷中,比较典型的问题,请业内人士进行维权解答。

延迟交房:

延迟交房的问题阻碍了购房者的安居梦,造成延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购房者如何应对?

谁阻碍了交房?

张怀文律师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除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罢工、骚乱等)外,主要包括有以下几种:1、施工未完成或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 2、水、电等市政配套工程未完成;3道路和环境建设未竣工;4、开发商对规划进行修改导致无法如期完工等。房子迟迟不交付,购房者的安居梦则无法实现。“实践中,当出现迟延交房的情况后,开发商也许会找出一万个理由,但除了不可抗力或者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免责事由外,其他情形均不能构成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张怀文说道。

如何维权:

“在确定了开发商的违约事实后,购房者首先是应该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张怀文对记者说道,他认为,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可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要求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因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

而对于拖延产权证的问题,张怀文认为,由于开发商原因造成的房产证拖延,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因此,对于单一开发商原因迟延办证,有合同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者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怀文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利于购房者的约定。

开发商的行为如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还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如果开发商未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购房者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行政机关追究开发商的行政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

窗门、墙柱、墙体、房面、地基等出现质量问题,是购房者收房时经常遇到的糟心事。为何房屋质量问题普遍存在?购房者享有哪些权益?购房者遇到这类问题时如何维权?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买房纠纷315石家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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