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一线基层“新土改”落地进入倒计时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日期:2014-02-27 06:03 字号:T|T

摘要:其出让、转让出租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条的规定。这方面改革探索涉及的问题包括如果仍然使用原地块,但改变了企业的合资方或产业属性,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由于规划调整或者因环保、基础设施配套等原因不再使用原地块,需要经过何种方式和什么程序才能实现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日前国土部召开全国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地方座谈会,并在会上讨论了《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思路框架》(征求意见稿)内容。意见稿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和总体思路,强调了改革的原则和底线,确定了改革的重点任务,明确了改革的保障措施。“土地管理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接地气、顺民意、尊民愿、问民计、维民权,问计基层和一线,广泛听取基层意见,认真总结基层开创的鲜活经验,加快研制总体思路框架,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国土部副部长王世元在上述座谈会上说,而且这已经是他在不到两个月时间里第二次专门谈及此项改革。“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案是我们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我们要逐步细化安排,比如哪一项工作需要试点,都要单项提出来,报中央政府批后积极稳妥地推进。”王世元说。据他透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市,国土部正在研究细化思路和任务。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新土改方案正在加紧设计,农地流转已进入“倒计时”。而记者从权威渠道和近期透露出的最新信息来看,“存量农地”和“新增农地”均有先期进入试点的可能性,只是针对“不同的地”,要制定“不同的改革方案”。这也给了各地不同试点的猜想空间。记者注意到,其中,“存量农地”即为过去由乡镇企业使用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新增农地”为新增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

对此,权威人士分析指出,虽都为农地,但两者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也并不相同。其中过去由乡镇企业使用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出让、转让出租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条的规定。这方面改革探索涉及的问题包括如果仍然使用原地块,但改变了企业的合资方或产业属性,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由于规划调整或者因环保、基础设施配套等原因不再使用原地块,需要经过何种方式和什么程序才能实现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农地房价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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