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到底能否购买 且看政策最新解读

扫描到手机 土地市场 来源:珠江晚报 发布日期:2014-02-07 09:09 字号:T|T

摘要: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农地入市”的改革方案,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4年1月10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国土资源全国厅局长会议上重申,农村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农地入市”的改革方案,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4年1月10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国土资源全国厅局长会议上重申,农村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

农村的土地到底能否购买呢?

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包括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随着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不断上涨,城市住房需求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城乡结合地带的农民开始利用自家宅基地自建房产出租或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建房,甚至直接转让地块等宅基地使用权。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出台后,很多人都误读了“农地入市”的内容,以为城市居民可以名正言顺地去农村购买宅基地,或原先在宅基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将获得合法身份。但实际上,“农地入市”改革方案针对的仅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于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最大权利之一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则并未触及;而姜大明部长在新年伊始的这番言论则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农村宅基地明确被排斥出“农地入市”的范围。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由村集体组织租赁、转让给企业或个人使用的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国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由流转,也并不意味着城市居民可以随意购买农村土地,实务操作中还是存在很多限制因素,简要阐述如下:

一、流转的对象仅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包括其他集体土地,如宅基地、公益性建设用地,更不包括耕地。

二、必须事先确权、确地,不能无证流转。

三、必须符合规划,即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四、必须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地的性质。

2014年1月11日“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召开,国土资源部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的指导意见。因此,我们能够展望未来“农地入市”将“有法可据”,农民可能会真正实现成为市场自由交易的主体,城市居民也可以限制性地享有农村土地所带来的效益。 

责任编辑:刘英 关键字:农村土地土地政策购买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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