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适房不得搭售商品 违者将处罚金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地产中国网 发布日期:2014-02-07 08:52 字号:T|T

摘要: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办法》要求,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该《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施行,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管【2010】14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刘英 关键字:天津经济适用房经适房不得搭售商品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