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不再筹建经适房限价房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日期:2014-07-25 08:59 字号:T|T

摘要:根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本市拟不再筹建经适房、限价房,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根据“老人老办法”,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值得注意的是,本草案取消了收入准入标准,并规定不得转租转售。

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住房保障、控烟、居家养老服务三个条例草案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一审《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草案)》、《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根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本市拟不再筹建经适房、限价房,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根据“老人老办法”,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值得注意的是,本草案取消了收入准入标准,并规定不得转租转售。

全国首创不设收入准入标准

草案从维护居民基本住房权利的高度,取消了收入准入标准,规定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无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均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全国属于首创。

但考虑到保障家庭困难程度,遵循公平原则,草案同时规定,按照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时间、收入以及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住房情况等,从低到高、分阶段予以保障。保障房分为“配租型保障房”和“配售型保障房”两类,坚持小户型原则,每个保障家庭只能申请一套。

 配售型保障房禁上市出售

配租型保障房在供应对象上针对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者个人,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小于规定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具体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

在后期管理上,承租人不得有转租、出借、调换承租住房等行为;通过购置、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应退回承租住房。

配售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户籍的无房家庭,且从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或配售过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分配实行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

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

租赁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或个人自行到市场租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向政府领取货币补贴。目前,本市廉租租赁补贴家庭已达2.8万户。

骗租骗购最高罚20万

草案规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予以警告。已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停发并追回租赁补贴,并处领取补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北京停建限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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