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热办法:采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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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10-30 07:01
字号:T|T
摘要:《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11月1日起施行,采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温不低于18℃,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今后,这些都将有法可依。
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为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办法》设供热计量专章,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在第二十六条对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及收费做出规定,要求新建建筑和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此外,《办法》加大了供热计量收费约束,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交纳热费。
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维护管理
供热管网管理和维修,是长期困扰供热单位、热用户、供热主管部门的难题,也是影响供热质量,引发供用热矛盾的重要因素。
《办法》明晰责任界限,强化维护保养,禁止不当行为。在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维护责任,规定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为保护供热设施安全,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罚。
用户擅自改动供热管道
将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热用户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七种行为: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违反该条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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