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热办法:采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10-30 07:01 字号:T|T

摘要:《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11月1日起施行,采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温不低于18℃,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今后,这些都将有法可依。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下月实施 供暖期室温提高到不低于18℃

采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

采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捆绑收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温不低于18℃,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随着《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11月1日起施行,今后,这些都将有法可依。昨日,河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采暖费不得与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为了充分保护用户权益,《办法》专门设用热服务一章,对居民用热权益保护及纠纷解决做出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采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而拒收采暖费和限制用热。为维护用户权益,还规定了采暖费退还机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九条明确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为保证困难群众供暖,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采暖费减免优惠。此外还对暂停用热、供热设施维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供热将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

目前部分城市供热实行物业托管收费,带来一系列矛盾问题。一是物业单位对产权属于业主的二次管网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二是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自身利益经常控制阀门开度,虚报采暖户数,而供热企业对此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三是热用户室温状况和需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供热企业,部分物业公司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引发的供热矛盾和投诉不断。

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供暖期间室温不得低于18℃

为应对极端天气,让群众及时享受温暖,《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供热时限及提前供热做出规定。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前15日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此外,还明确了达标温度,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不得捆绑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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