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龚爱爱一审获刑3年为何“罪不涉房”?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13-10-03 09:26 字号:T|T

摘要:今天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报榆林9月29日电,今天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新闻延伸】

  近期以来,“房姐”龚爱爱一案备受关注。针对公众关注的焦点,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焦点一:为何“罪不涉房”?

  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据专案组介绍,通过调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

  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

  焦点二:房产、财产来源是否合法?

  专家指出,任何指控均需建立在具体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目前只能掌握她违法的事实是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没有查到她房产方面或经济方面的其他确凿的犯罪事实。因此,就不能进行起诉。

  针对舆论关注的龚爱爱在北京购房的资金来源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购房资金属于私人财产,如果没有证据显示资金来源非法,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别人的财产,这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范畴。只要购房款目前没有查到涉及犯罪行为,龚爱爱在北京买多少套房子本身对案情影响并不重要。

 

责任编辑:张梦姣 关键字:龚爱爱获刑被告人房姐专案组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