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罪不涉房” 判刑3年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3-09-30 09:23 字号:T|T

摘要:当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案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新华社发

9月29日,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龚爱爱起立。

当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案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新华社发

29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龚爱爱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庭审理查明,龚爱爱在已有合法户籍和身份证的情况下,2005年在北京购房时付款30万元通过售楼人员为本人及其女儿购买北京市户籍。

2006年8、9月份,龚爱爱让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的何生发(已死亡)给她重新办理户籍,该局民警张新堂(另案处理)在山西省临县公安局克虎镇派出所以补录户籍的方式为龚爱爱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户籍,后把该户口迁往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并办理了名为“龚仙霞”的假身份证。

2009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并进行了神木县艾丽莎购物有限公司和神木县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该户籍信息于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注销。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龚爱爱让何生发再次给她办理一个名为“龚爱爱”的户籍。何生发指使民警张新堂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张新堂又通过他人找到了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派出所为龚爱爱办理了假户籍,后将该假户籍迁入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并办理了与其原来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同的“龚爱爱”的居民身份证。该户籍信息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发现重户后注销,但龚爱爱的身份证未被收回,后龚爱爱又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一处房产的产权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籍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虚假信息,通过公安人员为其在山西省办理了两个内容虚假的户籍,进而将该假户籍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办理了身份证;被告人龚爱爱又借在北京购买房产之机,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通过他人非法购买北京户籍。被告人龚爱爱曾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多次伪造、买卖户籍等身份证明,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龚爱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焦点

这次审判缘何“罪不涉房”

龚爱爱非国家工作人员

在庭审中,辩方曾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此前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仍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并仍享受分红。对此,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龚爱爱入股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是事实。但只要没认定是非法资产,享受股份分红就属正常商业活动。

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办案人员称,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是区域性股份制金融机构,属于没有集体和国家资金入股的企业法人,龚爱爱的身份情况是该单位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非国家公务人员。

未发现起诉罪名外的犯罪线索

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据专案组介绍,1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神木警方对“房姐”龚爱爱刑事拘留并展开调查。专案组在调查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过程中,对龚爱爱购置房产情况做了了解。通过调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

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

对备受关注的财产问题,龚爱爱辩护律师在近日给媒体的公开信中称,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龚爱爱获刑被告人房姐陕西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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