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罪不涉房” 判刑3年(2)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3-09-30 09:23 字号:T|T

摘要:当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对“房姐”案宣判,龚爱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新华社发

专家

被质疑的是房多背后的权重

对于“房姐”龚爱爱房产及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

针对舆论关注的龚爱爱在北京购房的资金来源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购房资金属于私人财产,如果没有证据显示资金来源非法,任何人都无权过问别人的财产,这涉及公民的隐私权范畴。只要购房款目前没有查到涉及犯罪行为,龚爱爱在北京买多少套房子本身对案情影响并不重要。

陕西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波则指出,“房姐”、“房叔”等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是因为房子是敏感话题,中国很多人买不起房子,而有些人手中却有多套房产;其次,涉案人中有些身份特殊,应该没有买多套房的资金实力,案子背后是否会牵扯出违法行为,人们会感到疑惑。房多并不奇怪,被质疑的其实不应是房多,而是房多背后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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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陕西靖边法院还宣判了与龚爱爱同日受审的另5名涉案民警,以伪造国家证件罪判处1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3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另有1名民警因在案发前主动注销其假户籍而免予刑事处罚。

张新堂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院认定,张新堂(神木县公安局原民警)身为公安干警,受他人指使,在山西积极活动为被告人龚爱爱办理假户籍,严重扰乱了国家户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张新堂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新堂当庭表示上诉。

张新堂的起诉书及判决书显示,张新堂受何生发委托的时间为2008年9月份,而龚爱爱案的起诉书称龚爱爱在2008年10至11月份委托何生发。对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称,“大家都清楚是有这么回事,但是你说得早、他说得晚,张新堂受委托的时间以龚爱爱案中提到的时间为准,即张新堂在2008年10至11月受到何生发委托”。

玩忽职守罪

贺亚玲、王红霞、张志华、张和平

2008年12月,龚爱爱在山西省兴县魏家滩派出所以姓名“龚爱爱”补录的虚假户口要迁入神木县。贺亚玲(神木县大柳塔镇派出所原副所长)未对该户口的房产或投资企业等相关证明认真审核,在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签字同意立户。之后,王红霞(神木县公安局户政股原股长)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在立户审批中签字“准转”。12月15日,在没有迁移证的情况下,贺亚玲给该户口办理常住人口登记。

2006年10月,龚爱爱在山西临县公安局克虎派出所以“龚仙霞”名字补录的虚假户口要迁入神木县,张志华(神木县北街派出所原教导员)在该户口所需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签字同意该户口立户审批。当时主管户政工作的张和平(神木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签字同意办理。

法院认定,张和平、张志华、王红霞、贺亚玲身为公安干警,在办理龚爱爱假户籍迁入和上户过程中,不认真审查,通过了对龚爱爱假户籍的审批,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张和平、张志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贺亚玲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鉴于王红霞在案发前主动注销龚爱爱的假户籍,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张和平、张志华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贺亚玲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王红霞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龚爱爱获刑被告人房姐陕西神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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