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不能一“包”了之(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3 07:59 字号:T|T

摘要:为保证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能顺利进行,政府部门往往会委托村级自治组织进行“包干”,但政府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还建等后续工作却监管有限,留下了大量的寻租空间。

收取业务往来单位“感谢费”

在这起窝案中,郑俊欣与付双喜两人还分别收受业务往来单位巨额“感谢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间,郑俊欣先后收受与群力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及人员贿赂共计103万余元;付双喜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66万余元;周子久收受贿赂2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郑俊欣等人受贿的主要方式包括:租赁村集体土地的企业想提高补偿标准,分别向有决定权的郑俊欣、付双喜等人送“感谢费”;帮助他人获取还建房“指标”,收受“感谢费”;还建房建设的分包商、施工者为能通过验收送“感谢费”;租地经营的企业逢年过节送“感谢费”。

此外,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间,在群力村下属企业对外投资事宜中,郑俊欣还先后20余次收受湖北省一家投资担保公司业务员贿赂的回扣款38万元;收受另外3名业务单位有关负责人贿赂65万元。

因在失地补偿费用、承接工程项目、还建工程等方面给予有关方面便利,付双喜收受相关人员所送“感谢费”共计45.5万元。

最后,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对郑俊欣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付双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两人还分别被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朱承建、向又华、周子久、郑尚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五年零三个月、六年零六个月、五年零六个月。

村民自治组织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办案检察官指出,群力村征地拆迁腐败窝案是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典型贪腐案例,其根源在于缺少监管。为保证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能顺利进行,政府部门往往会委托村级自治组织进行“包干”,但政府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还建等后续工作却监管有限,留下了大量的寻租空间。

“征地拆迁补偿款属于国家专项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但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专项审计往往很难发现问题。这与只是文件审计或没有对失地农户获取补偿款方面调查的审计方式有一定关系。另外,内部监督也流于形式,虽然很多村民自治组织都成立了专门的财务小组,但制约不了村支书或村主任。”办案检察官说。

“‘村官’不是‘官’的观念也导致很多制约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机制措施到不了‘村官’这一级。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近年来村官走进‘高墙’的数量逐渐增多。因此,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办案检察官建议。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征地拆迁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