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房主起诉一对夫妇欠租金 要求腾房赔钱(2)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日期:2013-08-29 10:48 字号:T|T

二审:

妻子出示租金收据 维持原判

为证实自己的观点,吴军在二审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查阅摘抄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以及妻子罗兰的存折。欲证明,他和妻子分别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了,按约分两次将30余万房款全部付给了李云。

面对丈夫提交的证据,罗兰没有异议,但却表示不清楚丈夫所希望证实的房屋交易这回事。同时,她向法院提交了5张自己缴纳租金的证据,欲证明这房子确实是跟李云租用的。对此,吴军提出,希望法庭对妻子新提交的《房屋租金收据》的签发时间进行鉴定。但罗兰拒不向法院提交收据原件,称原件不慎损毁,并申请撤回了收据作为证据。故而,法院无法鉴定。

虽然吴军提交了新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和妻子卖过房子,存折中取过钱转过账。却无法直接证明卖房和取钱的行为与该案中的房屋有何关联,更无法证明他直接向李云支付过购房款的事实。所以法院最终没能采信。

昆明市中院最终驳回了吴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房产交易

要及时过户

作为吴军的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董乘树律师认为此案有颇多疑点。李燕为什么将已把全部房款付清了的吴军夫妻告上法庭。难道真的是李燕和父亲背信弃义,不仅要侵占本属于吴军夫妇的房屋(现在该处房产的价值已经上百万),还要侵吞二人所支付的房款吗?如果真的是这样,吴军夫妇就只能认了吗?因为他们手上没有任何付款给李云的凭证。但事实真是这样吗?会有人在支付了如此一笔巨大款项给对方后不索要收条吗?如果庭审时吴军夫妇将收条拿出来,不就很容易把事情说清楚了吗?然而吴军手里没有这些收条。

如何防范这样的事情发生?在遇到类似事情的时候,如何能第一时间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董乘树律师说,房产属于不动产,产权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在房产交易中及时过户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在交易中支付大额款项后,一定要保存好付款凭证,以免后患。

(本文中除律师外,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房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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