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房主起诉一对夫妇欠租金 要求腾房赔钱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日期:2013-08-29 10:48 字号:T|T

房主起诉夫妻俩欠租金,要求腾房赔钱。丈夫说房子是自己和妻子共同买下的,已经付清全款,只是还没办过户,不存在租赁关系;然而,同样也是被告的妻子却帮着房主证实房子是租的,甚至出具了交租金的收据。

吴军:

已付清房款 暂未过户

吴军接到起诉时,正在和妻子罗兰闹离婚。起诉他们的人叫李燕,是妻子好友李云的女儿。李燕说,自己在建设路的一套房子,一直由父亲李云代管。2004年7月7日,李云与罗兰签订了租房协议,将房子租给吴军一家使用,租期至2010年7月7日;如今房子到期了,自己也不愿意再租,可是吴军一家不愿意搬走。李燕要求法院判吴军一家赔偿自己的租金损失,并腾房搬出。

吴军却说,自己和妻子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主人,根本没有租赁协议这回事!但奇怪的是,同样面对指控的吴军的妻子罗兰,却认可了李燕提出的起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要从2004年3月1日说起。这一天是李燕购买建设路这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日期。吴军说,当时的李燕年仅17岁,买房根本不是她的意思。看中并想购买这处房产的其实是他和妻子。但由于当时他们拿不出30万元来买房。正在考虑该怎么办时,李云出现了。

李云和罗兰是好朋友。李云是嵩明人,为了女儿李燕上学方便,要在学校附近住,李云找到罗兰商量,相互帮忙,由李云垫款买下了该处房屋,落户在女儿李燕的名下。双方约定,在李云垫款后的一到两个月内,吴军夫妇将房款付给李云,再把房子过户到吴军夫妇俩名下。

随后,吴军夫妇分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卖出,又向亲戚借了15万元,才凑足了30万元给李云。但由于交各种购房税(契税4502元、配套设施费8500元)及装修,还需付给李云5万元。此时吴军夫妇俩已经拿不出一分钱了,于是双方约定于2006年2月付清所欠款项后再过户。

吴军说,2006年2月28日,他和妻子分别付了23400元和26600元给李云。然而,国家新出台了二手房交易政策:不足5年出售的二手房,须缴纳全额营业税,即按房价5.5%缴纳营业税(卖方);二手房出售卖方须缴纳20%个人所得税(增值额的20%)。谁来负担这高额的税费?双方没协商好,于是过户的事就搁浅了。

一审:

无付款收据 被判交租腾房

案件开庭时,李燕提供了两份重要证据:建设路这套房子的《房屋产权证》及与罗兰签订的《租房协议》。对于这两份证据,罗兰均没有异议。但吴军只认可了《房屋产权证》,至于妻子和李云所签的《租房协议》,他不认可。他坚持房子是自己和妻子购买的,房款已经支付给了李云。可吴军提供不了任何已经付款给李云的收据和双方房屋买卖的协议。吴军解释,这事一直是妻子在操办,票据不在自己手中。

在吴军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了李燕提供的证据有效。根据双方《租房协议》的约定:租期从2004年7月8日至2010年7月7日止,吴军夫妇按自己的使用要求装修,李云免收2年的房租作为装修费。租金从2006年7月7日起每年一次付清,租金1.6万元/年。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李云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吴军夫妇把房屋腾还给李燕,并支付李燕2010年7月8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每年1.6万元计算)。李燕和罗兰均表示服判。而吴军不服,将妻子罗兰和李燕一起诉至昆明市中院。

吴军坚持自己和妻子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不存在所谓的租房协议及向李燕缴纳租金的事实。他说,付完全款后,李燕已将房屋交付给他们一家使用,是由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才没如约履行过户。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房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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