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适房存疑惑 记者向相关部门作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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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钱江晚报
发布日期:2013-08-2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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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推出至今,走过14年的杭州经济适用住房在这个8月里迎来了重要的节点。今年8月12日,杭州市政府《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9月12日正式施行。
根据《实施意见》,购买经适房满5年后,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就可以申请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之后就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也就是说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由此可以正式上市交易了。
枯燥的政策文字,让很多人读不懂。连日来,针对经适房上市的各种问题纷至沓来,本报在进行连读报道后,热线电话里,关于新政的各种疑问依然很多。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政策为什么是以2004年9月1日为界,而不是更往前或更往后?继承的经适房会被回购么……
对读者这些持续关注的问题,记者再一次进行了整理,并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作了了解,为大家答疑解惑。
分界点为何定在2004年9月1日
读者孙先生: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等价款以2004年9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和之后补交的费用差距很大,为什么是这个日期,而不是往前或往后?
答:从杭州的实际来看,在1999年时,经济适用住房是作为房改制度的一种延续,因此在定位的时候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住房,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开发建设房屋,并以微利价出售给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在准入条件方面,面向对象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住房和收入准入是:
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般干部、职工家庭70平方米,科级(含中级职称)80平方米,县处级(含高级职称)90平方米;
或根据家庭成员结构状况,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收入属中低收入家庭,即房价收入比(即本市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职工家庭。
2004年9月1日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转变为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在准入条件方面,实现与房改政策的完全脱钩,强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
首先,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不再采用房价收入比,而是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确定;
其次,明确了房产面积准入标准,规定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第三,调整了享受面积核定范围,取消原按职务职称确定面积控制标准的规定,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从上面发展阶段不难看出,2004年之前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当时房改政策的延续,而2004年之后,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其内涵和定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杭州在制定政策中审慎研究,既尊重历史沿革,又兼顾到不同时期购房人的利益,以“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为原则,在兼顾相对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并最终以2004年9月1日作为新老办法的分界点。
今年经适房还可以申请吗?
赵先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听别人说经济适用房已经取消了,也就是说今后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了。这是真的吗?
答: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工作目前尚未开始,待受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后,我办将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信息网上公布,请及时关注。
买了经适房后又有其他房
经适房是否要强制回购
读者高女士:2010年我申购了经济房,现在我的婆婆过世,她名下房子过户给我的丈夫。这样的情况是否会跟经济适用房冲突,我的经济适用房会回购吗?
答:《实施意见》施行之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情形不需要强制回购。高女士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发生在《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按政策不需要强制回购。
经适房的继承、离婚析产
无需取得完全产权
读者周先生:2005年父母在杭州买的经济适用房,现在父母去世了,要把经适房转到自己名下,这样继承来的经适房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么?怎么办理?
答:这是一个涉及到经济适用房的继承、离婚析产是否需要取得完全产权的问题。答案是不需要。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交纳土地等价款仅限于需要办理完全产权的情形,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自住、内部循环和政府回购等情形均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周先生父亲购买的经适房是可以继承到周先生名下的,房屋的性质仍然是经适房,除非周先生需要把经适房的性质改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那就需要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经适房能不能“对调”
读者蔡女士:我在九堡有一套80方的经适房,但是因为工作在丁桥,不大方便,能不能换成丁桥80方的经适房,不知道新政策上是否有对调的余地?
答:按照目前的政策,经济适用房之间不可以相互对调。但根据最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如果符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双方可以在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按照市场交易的形式进行互换。
新政里的“经适房”
不包括“人才房”
读者毛先生:请问此次文件所说的“经适房”是否包括市区两级政府提供的“人才房”?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规定,“ 市、县(市、区)政府向各类人才等特殊群体优惠供应、具有产权的专门用房不属于城镇住房保障范畴”。因此,毛先生应该向“人才房”的原申购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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