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2)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06-28 07:42 字号:T|T

摘要: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它针对当前劳务派遣的滥用和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多条内容修订,并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工将和用工单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广受社会关注。

明确“三性岗位”,防止以降薪为目的的滥用

“当前,我省劳务派遣用工超出‘三性’范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杨子义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但现实中,多数用工单位存在明显超越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部分大型国企甚至在主营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已超过10年。

对此,杨子义认为,2008年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仅有11条,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过四五条。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让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钻了空子,在降低用工成本和更大程度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造成了“被滥用”的局面。

此次新版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超出定义范围的,就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杨子义表示,为了防止劳务派遣滥用,新版《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全省千余家劳务派遣企业面临洗牌

提高了劳务派遣市场准入门槛,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也是新版《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按照旧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并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借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资本抽回,而工商部门又往往对这类企业疏于管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空壳公司很难被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杨子义表示,由于准入门槛太低,导致前几年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出现。

据了解,2008年以来,我省劳务派遣行业迅速发展,新注册劳务派遣机构大幅增加,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有1100多家,存在着无序发展、经营状况混乱的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管理。”杨子义说,7月1日后,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同时,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告。这也就意味着我省千余家劳务派遣公司将面临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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