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06-28 07:42 字号:T|T

摘要: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它针对当前劳务派遣的滥用和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多条内容修订,并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工将和用工单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广受社会关注。

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它针对当前劳务派遣的滥用和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多条内容修订,并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工将和用工单位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广受社会关注。

有了法律保障,“同工同酬”就能顺利实现吗?6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杨子义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大量涌现,甚至被滥用,人社部门一直在关注着全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新版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省从今年2月份至5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调查摸底,确实发现一些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突出问题。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省千余家劳务派遣公司将面临洗牌,劳务派遣行为将逐步规范,派遣员工同工同酬权利将得到维护。

新合同法再次明确“同工同酬”

杨子义介绍说,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省劳务派遣用工成倍增加,特别是央企、省属企业使用占比更高一些。目前,全省有1100余家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达50万人。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多以中壮年为主,包括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一些专业人才,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0多种,包括一线脏、乱、差的生产岗位,还包括销售人员、广告创意、商务谈判、电视拍摄、报刊写作、法律顾问等有很大技术含量的岗位。

“同工不同酬是当前我省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杨子义表示,在今年2月至5月为期3个多月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甚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也不相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杨子义表示,这就从法律上再一次明确了派遣制员工“同工同酬”权利。“目前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也有其历史原因,相信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会逐步消失。”

相关阅读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