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新政:购自住房可同时提取亲人公积金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发布日期:2013-05-29 11:27 字号:T|T

兰州出台“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限制范围放宽 买房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十五种情形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离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重新就业的。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5月28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还颁布了《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相较于旧版,新版《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简化了提取要件和流程。同时,也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提出了一些原先并没有的新要求。

户籍限制放宽到非本市户籍

根据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符合十五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比旧版,新版《管理办法》有不少新亮点,如:

旧版规定,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而新版将这个限制放宽到“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旧版规定,“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新版则放宽到“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同时,新版在旧版“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也可提取公积金。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提取父母公积金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