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30倍差距 严重伤害社会公平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华声在线 发布日期:2012-12-24 15:12 字号:T|T

摘要: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二是制度执行严重走样,三是监管不力纵容了泛滥。

近日,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元最低240元 ‘隐性福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报道引起公众关注。该报道称,我国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存在很大差别,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实际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却陷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 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严重伤害社会公平,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刻不容缓。

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二是制度执行严重走样,三是监管不力纵容了泛滥。

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5%-12%。由于有这个区间,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甚至还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进城务工者根本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其一。其二,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而“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有“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一灵活条款,不少地方就在这个条款上做文章。比如,广东省当年即按照此文件精神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第三,住房公积金采用的是强行缴存方式,但使用却是有条件的。低收入群体往往成为净储户,因为他们无力支付购房首付,只能存钱,没有办法用这笔钱。

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存,“两倍或3倍”和“12%”的上限标准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效益好的单位睁只眼闭只眼。既然你可以5倍,我单位有钱,以公积金的方式增加职工福利,当然可以10倍,而且缴纳公积金还不纳税,出现30倍的悬殊一点不奇怪。

对于有些行业、有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过高的问题,监管部门不理不睬,实质上就是一种纵容,最终导致了泛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严格执行制度,不管缴存额有多高来者不拒,监管部门为啥不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问责?

住房公积金本应“雪中送炭”,如今变成“锦上添花”,不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这显然有悖其制度初衷和社会公平,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第一,提高月均工资5%的最低缴存标准;第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让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堵上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第三,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扩大适用范围,特别是要给低收入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开辟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只有给老百姓更多的使用自主权,才能让老百姓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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