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布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23-09-08 08:31 字号:T|T

摘要:近日,沧州市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自2023年9月1起施行,有效期5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以及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近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公布《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自2023年9月1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设置)的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其中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具体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下列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停车场;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可采用哪些计费方式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以及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车辆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日间和夜间的,日间时段从7:00(含)至21:00计算,夜间时段从21:00(含)至次日7:00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计费也可以不划分日间和夜间时段,全天24小时,按同一标准计费。

车辆停放服务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以12小时为限。车辆停放服务采取包月、包年计费方式的,一般应以自然月、自然年计费;不能实现自然月、自然年计费的,应当以包月、包年起始日期次月、次年同日的前一日作为包月、包年的终止日期。

可免交停车费的车辆

免交停车费的车辆主要包括: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行政执法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代步用车辆;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办理事务,停放在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的车辆;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进入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车辆期间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沧州晚报)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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