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 设计、施工、验收要符合这些要求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22-12-02 08:45 字号:T|T

摘要:11月3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修订)》,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改建、扩建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的住宅全装修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

11月3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对住宅项目全装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引导全装修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装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了《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修订)》 (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改建、扩建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的住宅全装修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

《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材料部品及设备、施工、验收等7个部分。

推行住宅全装修将有效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资源浪费、安全隐患、噪声扰民、环境污染等问题。为加快河北省节约型城乡建设的发展步伐,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全文如下: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13(J)/ ****-2022

       备案号:J****—2022

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ull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22-0X-XX  发布          2022-0X-0X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ull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DB 13(J)/ ****-2022

主编单位:

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22XX

 

 

 

 

 

 

 

 

 

 

 

   

本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292号)要求,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河北省住宅全装修技术的实际需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最终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材料、部品及设备;6.施工;7.验收

本标准由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95号中土国际13;邮政编码:050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中土城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联合盛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审查人员: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2  套内空间

4.3  公共空间

4.4  室内环境

4.5  建筑设备

4.6  安全防护

4.7  装配式内装修

5 材料、部品及设备

6  施    工

6.1  一般规定

6.2  墙面工程

6.3  顶棚工程

6.4  楼面、地面工程

6.5  内门窗工程

6.6  细部工程

6.7  防水工程

6.8  给水、排水管道及厨卫设备安装

6.9  电气工程

6.10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6.11  智能化工程

7      

附录A  住宅全装修分级推荐表

附录B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深度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总    则

1.0.1  加强对住宅项目全装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引导全装修行绿色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装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推行住宅全装修将有效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资源浪费、安全隐患、噪声扰民、环境污染等问题。为加快河北省节约型城乡建设的发展步伐,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1.0.2  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改建、扩建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的住宅全装修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住宅全装修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2  一体化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及部品等专业相互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满足设计、施工、安装等要求的协同并行设计。

2.0.3  装配化装修  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工业化装修建造方式。

2.0.4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5  厨卫部品  kitchen and bathroom parts

厨房部品和卫浴部品的简称。

2.0.6  收纳部品  storage parts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满足套内功能空间分类储藏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

2.0.7  装配式墙面 assembled wall surface

在墙面基层上,主要采用干式工法,在工厂生产、现场组装而成的集成化墙面,由连接构造和饰面层构成。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全装修工程与建筑工程应实施一体化设计,实现内装系统与结构体系、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设计建造。

3.0.2  住宅全装工程宜满足标准化、模数化、智能化的要求,并宜兼顾多样化和个性化

3.0.3  全装修工程应综合考虑安全防火、室内环境等因素,采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部品,严禁选用国家及河北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设备。

3.0.4 住宅全装修工程宜采用装配式施工工艺BIM技术,减少现场湿作业和建筑垃圾。

3.0.5  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做工艺样板和施工样板房,验收合格后进行大面积装修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条文说明】一般来说,住宅的全装修效果很难用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述出来;有些施工质量问题也需要有一个更直观的评判依据;在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时也需要有一个参照物。样板房的标准应经有关方确认,不宜过高或过低,应起到参照的作用。

3.0.6  住宅全装修工程的装修范围及功能低于表3.0.6住宅全装修工程基本级的要求


3.0.6 住宅全装修工程基本级

功能空间

装修部位

装修标准

室内

空间

起居室

卧室

阳台

 

顶棚

涂料、石膏板吊顶等

墙面

涂料、壁纸、壁布、饰面砖、装配式墙面等

楼地面

瓷砖、石材、木地板等

踢脚

与楼地面材料配套

厨房

卫生间

 

顶棚

集成吊顶

墙面

饰面砖、装配式墙面等

楼地面

防滑地砖、装配式地面等

卫生间设备、部品

盥洗柜、坐便器、淋浴龙头等

厨房设备、部品

橱柜、操作台、洗菜盆等

户内门

卧室

复合门、免漆门、实木门、合金门、玻璃门、塑钢门等

卫生间

厨房

阳台

设备管线

通信、安防

网络、电话、门禁等通信系统

电气末端

灯具、配电箱、插座、开关等末端

供暖

供暖地区,供暖管线或散热器片等

水管

PPR管、PP管、不锈钢管等

预留接口或孔洞

热水器、净水器、冰箱、抽油烟机、燃气灶、洗衣机、电视、空调、新风系统等

公共

区域

前厅

电梯厅

顶棚

涂料、石膏板吊顶等

墙面

涂料、干挂石材、装配式墙面等

楼地面

瓷砖、石材等

楼梯间

顶棚

涂料等

墙面

涂料等

楼地面

瓷砖、清水混凝土等

水箱间

泵房

储藏室

顶棚

腻子等

墙面

腻子等

楼地面

水泥压光等

3.0.7  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和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全装修工程的装修范围及功能可参照附录A住宅全装修分级推荐表划定,且宜根据市场定位和客户需求,确定装修设计方案和装修标准,实施菜单式装修。

【条文说明】全装修住宅选用的室内装修材料和设施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在销售现场和样板房内公示。

 


4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全装修室内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协同进行,设计深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1.2  全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等标准相关规定。

4.1.3  全装修与部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规则,采用标准化模块进行设计,应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参数尺寸,实现尺寸间的相互协调。

4.1.4  全装修设计应结合建筑物安全和使用功能需求,在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前提下,优化设计,宜提供多样化设计方案。

4.1.5  全装修设计应对建筑设计的尺寸提出要求,尺寸精度应满足装修施工和部品安装要求。

4.1.6  全装修设计应符合人体工学设计原理,并准确定位和预留各类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位置。

4.1.7  不得取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4.1.8  住宅全装修设计宜根据使用功能需要进行适老化、育童化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的规定。

4.1.9  设计阶段充分考虑智能家居的应用,结合4G网络、互联网、物联网、BIM设计模型的可视化和可交互性的特点,对家居方面提出设计建议。

4.2  套内空间

4.2.1  全装修住宅套内空间的装修设计应包含套内所有空间和部位,并应根据空间尺度、居住人数、生理和心理需求,合理布置各种设备、设施,合理确定装修材料的品种、规格、材质和颜色

4.2.2  套内空间宜包括起居室、客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晾晒空间)等。

【条文说明】本条描述的是住宅一般包含的套内空间功能,也可根据需要设置隔墙分隔套内空间进行设计

4.2.3  起居室、客厅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会客、娱乐、团聚等功能,设计时布置座椅、茶几等基本家具;

2  设计应结合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按照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电视、电话、网络、电源插座、可视对讲、温控面板、开关面板、中控面板等进行定位。

【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在设计时布置基本家具,是为了通过家具的布置来定位机电末端的合理位置。

4.2.4  卧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布置尺寸、种类和数量适宜的家具及设施,家具和设施布置后应满足使用和通行的要求。

2  卧室的平面布置应具有私密性,避免视线干扰;床不宜紧靠外窗或正对卫生间门布置,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装饰遮挡措施。

3  卧室设计应结合储藏空间、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电视、电话、网络、电源插座、温控面板、开关面板等进行定位

4  儿童卧室不宜在儿童可触摸或易碰撞的部位做外凸造型,且不应有尖锐的棱状或角状造型。

5  老年人卧室宜设计独立卫生间或靠近卫生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

2地面宜采用木地板;

3有条件时,宜设计护理通道和放置护理设备空间;

4宜采用内外均可开启的平开门,不宜设弹簧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当采用推拉门时,地埋轨不应高出装修地面面层。

4.2.5  餐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厅应具用餐等功能,应布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

2  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

3  餐厅宜设置收纳家居小物品和小家电的空间;

4  餐厅不得设置燃气设备;

5  无独立餐厅的套内空间,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客厅或较大面积的厨房设置就餐区,且空间组织布局合理。

4.2.6  厨房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宜使用整体厨房系统,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厨房》JG/T 184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平面形状、面积大小和炊事操作的流程等布置厨房设施,宜采用定制的整体橱柜和装配式部品。

3  厨房部品专项设计深度应满足生产加工和现场安装要求,选用的部品应为标准化、系列化的参数尺寸。

4  厨房设施和管线的整体设计应符合炊事操作流程,并应设置与之对应的水、电、燃气接口。

5  厨房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

6  放置灶具、水槽的操作台台口宜做防滴水设计,台面贴墙应采取后挡水处理,洗涤池应有防溢水功能。案台台面应选用无毒无害、耐水、耐火、耐腐蚀、易清洁、具有相应强度的材料。洗涤池柜体下方应做防潮处理。

7  厨房设计与燃气专项设计协同,并应将燃气专项设计对燃气表、燃气管线的布置情况反映到厨房设计中。

4.2.7  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合理布置设施,平面组合宜干湿分区,并应方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

2  卫生间应具备盥洗、便溺、洗浴、出人等基本功能。

3  卫生间部品应根据空间和功能,选用便于安装、拆卸以及接口通用、技术配套的标准化内装部品。

4 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卫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卫浴间》JG/T183的有关规定,整体卫浴系统专项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协同设计,实现尺寸间的相互协调;

5 吊顶宜采用金属扣板或防水石膏板等材料,并应结合管道井及设备检修需要设置检修口。

6  卫生间防水防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并应沿墙基上翻300mm

2地面应有坡度坡向地漏,干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5%,湿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5%

3墙面防水层高度,湿区不得低于2.00m,干区配水点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m;当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4管道穿楼板的部位、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及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造措施;

5门口应采取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如设置门槛,门槛高出卫生间内地面10mm-15mm;门口的地面防水层应向外延展宽度不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小于200mm;卫生间内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10mm-15mm

6宜采用铝合金门及门套,采用木门及门套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门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

4.2.8  阳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栏杆、栏板装修设计应有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构造措施,靠近阳台栏杆、栏板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110mm

2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专用给水管、废水排水管和防溅水电源插座,严禁将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洗衣机的下水管道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

3  阳台宜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惊晒架或预留位置及埋件。

4  当阳台设置储物柜、装饰柜时,不应遮挡窗和阳台的自然通风、天然采光。

5  阳台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滑、防水、硬质、易清洁的材料,开敞阳台的地面材料还应具有抗冻、耐晒、耐风化的性能;

2 地面应有排水和防水构造措施;

3 应设置地漏,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并应坡向地漏;

4  开敞阳台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宜比相邻室内空间地面完成面低15mm-20mm

4.2.9  套内应设置或预留贮藏室、壁柜等贮藏空间固定式贮室应结合建筑墙体、顶面等部位进行整体设计,内部各层宜采用活动隔板,储物柜宜采用标准化、装配式部品。储藏收纳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局合理、方便使用

2  住宅口宜设置收纳储藏空间

3  卫生间应设置浴室柜及镜柜

4  厨房应设置地柜及吊柜部品

4.3  公共空间

4.3.1  全装修住宅共用部分的装修设计应包含公共空间和部位。

4.3.2  出入口、门厅和电梯厅均应有楼层指示标识,门厅可设信报箱和信息公告栏等。

4.3.3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0mm

4.3.4  公共楼梯间应设置楼层层数标识、安全监控、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设施。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疏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

4.4  室内环境

光环境

4.4.1  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设计应注重室内光环境的舒适性,不宜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隔断、家具、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4.4.2  全装修住宅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住宅建筑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色温不宜大4000K

4.4.3  室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明要求的空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4.4.4  与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卫生间走道等部位宜设置灯光照明,厨房操作台、洗涤池上方宜设置灯光照明。

4.4.5  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和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的装饰材料;

3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风环境

4.4.6  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通风,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4.4.7  排烟道烟气的倒灌、串气和串味,防止火灾曼延。

4.4.8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通过共用排烟道排出室外。

声环境

4.4.9  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设计应改善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噪声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2  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3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4  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4.4.10  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轻质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盖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有缝隙。

4.4.11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宜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室内空气质量

4.4.12  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设计宜在施工前进行环境空气质预评价。

4.4.13  装修设计在选用室内装修材料、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扯。

4.4.14  室内装饰材料可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4.15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规定。

4.5  建筑设备

4.5.1  全装修住宅的建筑设备设计应包括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化、供暖、通风、空调燃气。

4.5.2  各类管线、设备、开关、电源捅座等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应满足各项功能空间的使用要求,宜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的方式

4.5.3  全装修住宅的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给水管宜采取相应的保温、防结露措施

2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3  设置洗衣机的空间应设计专用给排水接口,预留给水接口。

4.5.4  全装修住宅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1  分户配电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

2)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处,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

2  电源插座的设置应满足功能空间的使用需求,应结合电器、家具等摆放位置合理均匀地布置。

【条文说明】套内电源插座位置和数量可参考下执行。

 

 

房间名称

插座类型

安装高度

m

数最

(个

用途及适宜安装位置

起居室

(厅

单相三极插座

0.32.2

1

如为分体空调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1.2

1

电视机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2

电视背景墙面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2

沙发两侧墙面

主卧室

单相三极插座

0.32.2

1

如为分体空调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1.2

2

电视机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1

房间门入口侧墙面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6-0.8

2

床两侧床头柜

单人卧室

单相三极插座

0.32.2

1

如为分体空调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1.2

2

电视机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1

房间门入口侧墙面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6-0.8

1

床头柜

书房

单相三极插座

0.32.2

1

如为分体空调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1

房间门入口侧墙面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2

书桌旁

餐厅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1

餐桌旁侧墙面

厨房

单相带开关二极加三极插座

1.1

多于3

厨房台面的厨房小家电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0.3

1

洗涤池下方,如有小厨宝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2.3

1

排油烟机

单相三极插座

0.3

1

冰箱的侧墙或背墙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1.3

1

如有燃气热水器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2.3

1

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

卫生间

单相二极加三极插座

1.5

1

化妆镜侧墙

单相二极加三极抽座

2.3

1

排气扇

单相带开关三极抽座

1.5

1

如有洗衣机

单相带开关三极抽座

2.3

1

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

单相二极加三极抽座

0.3

1

如有智能马桶

阳台

单相带开关三极抽座

1.5

1

如有洗衣机

单相二极加三极抽座

1.5

1

如有燃气热水器

单相二极加三极抽座

2.3

1

如有太阳能热水器或电加热热水器

单相二极加三极抽座

0.3

1

侧墙

注:1 安装高度为抽座开关底部距装修完成面高度;

2 当采用中央空调时,可不设空调抽座;

3 空调抽座为两个高度选择,其中分体空调壁挂室内机抽座安装高度为2.20m,柜式室内机抽座安装高度为0.30m

4 卫生间排气扇如直接接入照明回路或采用带排气功能的浴新时,可不设排气扇专用抽座。

4.5.5  住宅全装修宜采用智能家居系统,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性能和功能的需求,合理设置家居智能控制系统,应合理设置各类弱电捕座及配套线路布线,其数量及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规定。

2  公共入口门厅可设可视对讲机,起居室(厅)、主卧室床头、卫生间厕位旁和洗浴位旁等宜设置固定式紧急呼救装置。

3  当套内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条文说明】弱电设计可参考下表执行。

房间名称

捕座类型

安装高度(m

数量(个

适宜安装位置

起居室

(厅

信息网络捕座

0.3

1

电视机背景墙

电话捕座

0.3

1

沙发旁侧墙

有线电视捕座

0.31.2

1

电视机背景墙

主卧室

信息网络捕座

0.3

1

电视机背景墙

电话捕座

0.6-0.8

1

床头柜边墙

有线电视捕座

0.31.2

1

电视机背景墙

书房

双孔信息捕座(包括电话

0.3

1

书桌旁侧墙

其他卧室

信息网络捕座

0.3

1

电视机背景墙

有线电视捕座

0.31.2

1

电视机背景墙

注:1 当电话捕口和网络捕口并存时,宜采用双孔信息捕座;

2 客厅和卧室的有线电视捕座可根据电视机安装方式选择安装高度0.30m1.20m

3 建议客厅、卧室网络捕座不少于3个,其中2个在电视机背景墙,预留1个用于有线终端或者无线路由器安装,要求就近有电源捕座。厨房、卫生间、阳台视实际需求预留信息网络捕座。

 

4.5.6  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明确室内的采暖温度及采暖方式、设备的规格、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

2  管道安装形式应满足装修要求,墙内暗装管道时,应提供细部做法;

3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设计时,分集水器应选用体型紧凑便于隐藏的产品,宜设置在门厅、厨房、卫生间等处;

4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4.5.7  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设计隔墙、隔、门窗等位置;

2  厨房、卫生间的排风口宜设置在吊顶内;厨房油烟机宜直排,采用过滤措施;

3  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的排气应采用水平直排至室外的方式;

4对于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装修工程,空调出风口宜采用侧送下回型,室外空气污染严重地区新风系统宜采用防雾霾过滤装置。

4.5.8  燃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且满足使用、维修检测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4.6  安全防护

4.6.1  全装修住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6.2  当开关、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A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保护措施。

4.6.3  住宅的户门应具有防盗功能,宜设置密码锁和自动防盗报警装置。

4.6.4  当安装的玻璃易受到人碰撞时,应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识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当碰撞后可能导致人体或玻璃高处坠落时,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7  装配式内装修

4.7.1  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统筹项目定位、建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本控制等要求。

4.7.2  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符合JGJ/T491的规定。

4.7.3  住宅装配式内装修应协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协同设计,并应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斋求。

4.7.4  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需求,宜考虑满足多种场景下的使用需求。

4.7.5  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统筹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和运维等各阶段的需求。

4.7.6  住宅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部品部件检修更换、设备与管线维护的要求,采用宜维护、易拆换的技术和部品,对宜损坏和经常更换的部位宜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


5 材料、部品及设备

5.0.1  全装修工程使用的装修用建筑材料的各项性能及住宅部品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住宅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和部品的质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住宅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和部品的燃烧性能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做出了着重强调。现行国家防火标准主要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等。

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等规范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5.0.2  主要材料、部品、设备及用量较大的辅助材料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条文说明】住宅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应有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和防火指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技术要求。

5.0.3  住宅全装修选材宜采用绿色建材。

【条文说明】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应优先使用无毒无害型、低毒低排放型等绿色环保材料;所选用的绿色环保装饰材料应包括环保地材、环保墙材、环保墙饰、环保管材、环保漆料、环保照明等方面。

5.0.4  住房全装修部品的选用应符合住房功能空间的要求,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标准化和装配化的水平。

5.0.5  套内楼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地砖或地板。

5.0.6  采用全装修的住宅竣工时应提供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5.0.7  住宅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应符合表5.2.0的要求。

5.2.1  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材料种类

材料名称

检验依据及限量要求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

石材、砖天然石材、瓷质砖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A类

水泥、砂子、砌块等

石膏板、硅质板及其制品

人造板及其制品

细木工板、胶合板、密度板、刨花板等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甲醛释放量E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家具

包括橱柜、储藏柜、浴室柜

《绿色产品评价  家具》GB/T 35607,检测甲醛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木门(套)

涂料

墙(顶)面涂覆材料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木器涂料

水性木器涂料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10

溶剂型木器涂料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防水涂料

《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

防火涂料

《建筑防火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及检测方法》JG/T 415

防腐涂料

《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

胶粘剂

胶粘剂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壁纸、壁布、软包

壁纸、壁布、软包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地毯

地毯、地毯衬垫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7中A类

部品

集成墙板、整体卫浴、整体隔墙等含有有机成分的整体部品

按《绿色产品评价家具》GB/T 35607进行整体检测,检测甲醛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5.0.8  住宅全装修的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5.0.9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进行检测确定。


6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6.1.2  装修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建筑主体工程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界面、施工顺序与避让原则。

6.1.3  厨卫部品及收纳部品应依据装修完成面尺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加工制作和施工安装。

6.1.4  施工前应对容易出现漏水、空鼓、开裂、发霉等重点部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1.5  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复验和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等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6  施工过程质量检验批验收应实行实测实量检验制度,并形成文字和影像记录。实测实量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实测实量技术规程》T/CBDA 19的规定。

6.1.7  装修施工应加强机电专业协同配合,合理安排工序,做好专业交接,机电管线隐蔽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1.8  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成品保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GJ/T 427的有关规定。

6.2  墙面工程

6.2.1  墙面工程适用于饰面砖、饰面板、裱糊与软包、涂饰等分项工程施工。

6.2.2  墙面工程应根据现场测量放线的装修完成面,对墙面排版、机电末端布置和厨卫部品等统一模数,同一户型模数控制统一标准。

6.2.3  墙面不同材料交接做法应符合设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高低错落3mm~5mm、过渡连接线条或凹槽处理方式。

6.2.4  当不同材料交界面采用打胶处理时,胶的颜色应选择与其中一种材质保持色度一致且胶缝应饱满、宽窄一致、通线平直、不得出现断胶现象。

6.2.5  室内镜面玻璃不应采用胶粘连接方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6.2.6  饰面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采取防空、防脱落加强措施;

2 粘结材料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操作,采用机械拌和;

3 采用齿型刀在基层和砖背面涂刮为齿状条纹,相互平行,凹槽对凸槽进行粘接,粘结层总厚度宜为3mm~8mm

4 面砖接缝处宜放入定位器,阳角处宜采用异形角砖或护角线条;

5 填缝前应对砖表面和接缝进行清理,填缝深度不宜小寸2mm,表面宜为凹缝。

6.2.7  饰面板薄贴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拉拔强度应不小于1.0MPa,砂浆强度等级不得小于M15

2  边长大于400mm或厚度大于20mm的石材,应增加金属锚固件的加强措施;

3  门、窗、垭口等顶部的石材,应增加金属锚固件的加强措施;

4  石材六面应做好防护处理,现场切割的石材应补做防护;

5  使用齿型抹刀将胶粘剂分别在基层和石材背面涂刮为齿状条纹,相互平行,凹槽对凸槽进行粘接,厚度宜为3mm~8mm

6  胶粘剂终凝前,应采取有效可靠的侧向支护。

【条文说明】室内墙面石材湿贴时,要求施工应自下而上进行,由于石材厚度和尺寸较大,为防止其滑移空鼓和脱落,危及人身安全,增加机械锚固措施。

6.2.8  涂料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拼缝处应采用穿孔纸带或玻纤网格布加强防开裂处理后方能涂刮腻子;

2  与不同材料交接收目宜设置收口条或凹槽等处理方式;

3  涂饰施工宜采用喷涂或滚涂方法,阴角、踢脚线、门套、墙顶及面板周边应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4  涂饰施工时应对已安装完成的半成品或成品进行保护,避免二次污染。

6.2.9  裱糊饰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腻子基层干燥、颜色一致,含水率不应超过8%

2  裱糊前应封闭基层,涂刷环保型壁纸基膜或清漆;

3  从上到下拼接粘贴,用刮板沿墙及踢脚的边沿将其压实,用壁纸刀切齐后刮平,挤出的胶液要及时用湿毛巾擦净;

4  阴角处接缝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mm,阳角应包角不得有接缝;

5  铺贴壁纸以后,应关闭门窗,阴干处理。

6.2.10  轻质隔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搬运、存放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挤压、冲击、受潮和变形措施,搬运时应稳拿轻放,不能损坏表面和边角。

2  轻质隔墙与顶棚、墙体和地面连接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取防隔声和开裂等措施。

3  卫生间、厨房等有水房间的轻质隔墙下端除门洞外应做强度不小于C20的细石混凝土条形墙垫,高度不应小于楼地面完成面200mm

6.2.11  轻质条板隔墙防开裂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与板之间对接缝隙内应填满灌实粘结材料

2  贴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或无纺布,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且两侧各不少于50mm

3  与四周结构墙体交界处宜采用钢板网搭接,两侧不应少于100mm,用钢钉固定,接缝宜分层多次进行

4  条板隔墙两侧不应在同一部位开槽(),间距应错开150mm以上

5  水电管在墙内暗敷时宜采用专用开槽机,不得直接剔凿和敲击,电管埋设深度应不小丁15mm

6  条板隔墙上需要悬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两个固定点的间距应大于300mm

6.2.10  装配式墙面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墙面应满足防火、隔声、节能、环保的要求;

2  装配式墙面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当需要吊挂部品时,应采取可靠的构造措施,做好吊挂节点的预留预埋,满足吊挂安全稳定要求;

3  装配式墙面宜与空腔隔墙配合使用,便于设备管线敷设;

6.3  顶棚工程

6.3.1  顶棚工程适用于整体面层、板块面层吊顶集成吊顶等分项工程施工。

6.3.2  顶棚内木质基层、木龙骨表面应进行阻燃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有关规定。

6.3.3  顶棚内的管线、设备件不得吊固在龙骨上。

6.3.4  板块面层吊顶(集成吊顶)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块面层分格宜为整块,统一模数,灯具应居板块中间布置;

2  块面层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引起变形。

6.3.5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管线、重型设备应采用独立吊杆支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在顶棚造型转角处以及检修口四周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3  吊顶石膏板在造型转角处应采用整板套割,不应设置接缝;

4  石膏板接缝处应进行防开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两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且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6.4  楼面、地面工程

6.4.1  楼地面工程适用于基层、整体面层、板块面层和木、竹面层等分项工程施工。

6.4.2  有水房间排水坡度(含找坡基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向地漏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2 地漏处排水坡度,以地漏边缘向外80mm~100mm内排水坡度不宜小于5%

6.4.3  地漏应位于装饰板块中心布置,目与板块面层交接四周做倒角处理,并应低于周围地面5mm~10mm

6.4.4  木地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类基层含水率应不大于8%,平整度应不大于3mm

2  房间已铺设的管道线路走向应标识明确,木龙骨不能破坏基层和预埋管线;

3  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在交接处应重叠50mm并用胶条粘接严密,墙角处应上翻不小于50mm高;

4  地板铺设方向宜选择顺光方向铺设;

5  应从房间的一侧或门口开始安装第一块地板,地板的四周与墙面间的伸缩缝宜为8mm~10mm,门口处应设置伸缩缝。

6.4.5  不同面层材料交接处宜采用金属线条,密封胶或其他材料过渡应平直,标高应一致。

6.4.6  卫生间地面完成面应低于门槛石5mm~10mm。门槛石应做内倒坡处理,铺贴宜采用湿贴,两端封堵应严密。

6.4.7   板块面层铺贴时宜用齿形抹刀在背面刮胶粘剂,胶粘剂应涂刮均匀,四周不得漏刮。

6.4.8  大理石面层宜采用带背网粘接施工的防空鼓措施。

6.5  内门窗工程

6.5.1  内门窗工程适用于室内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和门窗玻璃等分项工程安装。

【条文说明】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装修施工界面划分,户内门窗划分在装修范围内,其他如人户门、消防门、管井门、外窗等都在土建施工范围内,应加强室内与外窗的收口处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6.5.2  不同墙体的预埋件和锚固件、防腐、填嵌和高层金属窗防雷连接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隐蔽验收。

6.5.3  内门窗据装修完成面、门窗洞口尺寸现场测量后进行深化设计,并应满足工厂生产和现场安装的要求。

6.5.4  门框、门扇及五金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框宜采用主副门框。副门框应在墙体上先行安装,宜采用多层板或细木工板制作,轻质隔墙无预埋件时宜采用镀锌扁铁对穿螺栓方式固定副门框;

2  副门框基层板应进行防火、防腐、防潮处理,有水房间门框根部下口300mm高应做防潮加强处理;

3  副门框安装时,应先确定门扇开启方向和门框安装的裁口方向,并应在墙面抹灰前安装;

4  主、副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并用密封胶密封;

5  主、副门框与墙体连接数量,应根据门框高度确定,在门框顶端与底端固定点宜取门框高度的1/10,中间相邻固定点间距宜500mm~600mm

6  门扇与门框之间宜安装橡胶密封条且颜色宜与门套相近;

7  门扇安装时应先将合页次页片(2轴套片)安装在门扇上,再将主页片(3轴套片)装在门框上;

8  合页位距门扇的上下端宜为门扇高度的1/10,合页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门扇及门套表面部位的油漆。螺丝与合页应为同材质,螺丝十字方向宜一致。安装高度大于2.1m门扇时,合页数量不宜少于3个;

9  门锁与门扇应同步安装,门锁锁孔中心距水平地面高度宜为900mm~1050mn。当门锁不能同步安装时,门扇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

6.6  细部工程

6.6.1  细部工程适用于窗帘盒()、窗台板、门窗套、楼梯护栏、扶手、花饰、角线、检修口等分项工程施工。

6.6.2  木质板材制作窗帘盒的连接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6.6.3  窗帘盒和窗台板应以窗中心线为轴线,两端伸出窗口长度和出墙厚度应一致。

6.6.4  有水房间的门套根部应采取防潮处理措施,高度不宜大于200mm

【条文说明】在实际项目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有水房间门框受潮、变形、污染、烂根的现象非常多,在门框底部采用石材或瓷砖的防潮措施可以有效解决门框受潮污染、变形和烂根现象,有效保证装饰施工质量。

6.6.5  花饰、角线应与基体连接牢固,接口处应严密、平直。

6.6.6  金属类装饰线、花饰、护栏和扶手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

6.7  防水工程

6.7.1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适用于有防、排水要求的楼()面和独立水容器等部位施工,不应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6.7.2  住宅全装修防水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的相关规定。

6.7.3  对易发生漏水部位的墙根、管根、管井根部和地漏等应做成圆弧形角和增加附加层的加强措施。

6.7.4  卫生间门口处应设置挡水坎,防水层沿挡水坎内侧应向上延展不应小于30mm阻止积水外溢的加强措施。

【条文说明】实际工程中由于门口处防水规范要求向外延展500mm的做法仍然不能解决渗水的质量问题,为了有效解决渗水问题,通过调研多个项目发现,采用在过门石处浇筑细石混凝土挡水坎,高度30mm~50mm或者先施工过门石,防水层沿挡水坎内侧或过门石内侧向上延展30mm至面层底口可以有效解决门口处渗水问题,卫生间门槛石安装应采用湿贴法铺贴,门槛石两端缝隙应密实并涂刷防水。

6.7.5  防水涂料不应和给水管直接接触。

【条文说明】在实际工程中存在防水涂料直接涂刷在水管上造成饮用水被污染的严重问题,危及人的生命,不能直接接触。

6.7.6  蓄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蓄水深度不应低于20mm

2 设备与饰面层施工完毕后应再做蓄水试验,应无渗漏和排水顺畅方能验收。

6.8  给水、排水管道及厨卫设备安装

6.8.1  给排水管道、厨卫设施的安装应便于拆卸、维修。

6.8.2  各种洗涤、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件固定安装;金属固定件应有可靠的防腐处理。

6.8.3  给水立管和装有 3 个或 3 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

6.8.4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6.8.5  卫生设备与墙、地面接触部位均应密封防水。

【条文说明】卫生设备与墙、地面接触部位采用防水密封处理,可以减少相应的被卫生设备遮挡的墙体、地面因潮湿,发霉等产生的使用环境不良。

6.8.6  洗涤盆(含卫生间的洗面盆与厨房的洗菜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洗涤盆满水试验溢流应畅通;

2  洗菜盆水龙头出水口距盆沿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3  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凿孔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断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同时需修复防水层。

6.8.7  地漏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50mm

6.8.8  浴盆(缸)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盆()安装应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锈(腐)处理;

2 浴盆(缸)冷、热水龙头(上配水)应对准浴盆(缸)中间,龙头离浴盆(缸)口的高度宜为 150mm

3 有装饰面的浴盆(缸)应设置检修口。

6.8.9  便器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便器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直接窝嵌,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设置垫片,与地面接触的缝隙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2 设置在楼、地面的固定件不应破坏原有防水层;如有破坏,需采取可靠的修复措施达到无渗漏。

6.8.10  浴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墙体结合部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底座宜采用松散柔性材料填实,排水口宜采用硬质管材连接;

2  起隔离和保护作用的防水盘、壁板、顶板组成的整体框架相互间连接应牢固;

3  易生锈的金属零部件应做防锈处理,且不应外露。与水直接接触的木制件应做防水处理。

6.8.11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同品种的塑料管道不得混用,管材与管件应匹配。冷水塑料管严禁用作热水管;

2 管道穿过楼板(墙)时,应设套管,并进行防水、防火封堵。管道的接口不得设置套管内;

3 冷、热水管上下平行安装时,热水管应在冷水管的上方,上下间距不应小于 100mm;垂直安装应左热、右冷。热水管道应作保温处理;

4 各种管道的接口应符合规范规定;

5 嵌入墙体、地面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 

6 嵌入墙体、地面的暗装给、排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压力、灌水、畅通性试验等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6.9  电气工程

6.9.1  全装修电气工程包括配电箱、信息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弱电系统的安装。

6.9.2  配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和金属线槽接头处必须采用(PE)保护地线连接可靠,接地形成一个整体;

2  镀锌钢管安装:管与管连接应用螺纹连接,管与管跨接地线连接应用专用的接地卡子,卡与卡之间用不小于 4mm²黄绿双色软铜线连接;

3  JDG 管与管连接采用专用套管,套管两端应带顶丝,保护管插入套管内,必须用顶丝顶紧,管与管之间接地连接是通过套管和顶丝完成;

4  吊顶内配管: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吊杆应单独设置,并进行防腐处理,其间距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14.2.6 条款的规定,灯头盒两端 100200mm 处应设吊杆固定灯头盒,保护管进盒长度不超过 5mm,吊顶内接线盒、灯头盒、接线盒应安装盒盖;

5  墙壁内配管:120mm 墙壁内和轻体隔墙不得开槽预埋管。240mm 厚墙体上不得开水平槽埋管,应沿墙壁竖向开槽,管应预埋在结构层内,管外皮距构筑物表面尺寸不小于 15mm。开槽埋管后应用 M10 水泥砂浆抹灰保护。

6.9.3  绝缘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管按设计要求选择管的规格、型号,预埋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2  明配导管、吊顶内配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转弯处或柜、箱、盘等边缘距管卡距离150~500mm;

3  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连接时,管口平整光滑,连接处涂专用胶合剂,接口应牢固密封。

6.9.4  导线敷设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应敷设在保护管或线槽内,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或装饰层内;

2  导线敷设前应将管内与接线盒内积水杂物清理干净,钢性保护管管口应增加防止导线受损的护口;

3  不同回路不应穿同一根保护管内,管内不得有接头;

4  导线接头要求铜线与铜线连接应采用缠绕方法,铜线接头应烫锡;

5  插座面板接线要求插座接线应采用缠绕接方法,不应利用插座压线孔压双线头的方法。

【条文说明】导线使用时必须穿保护管敷设,严禁直接敷设,钢管穿线前应加护口,防止管口划伤导线绝缘层。铜线接头后应刷锡,包两层绝缘布,防水一层、耐老化一层。

6.9.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重量在 0.5kg 以下安装固定时,可采用软导线自身吊装;

2 灯具重量在 0.5kg 以上安装固定时,应用吊灯具专用吊链吊装;

3 灯具重量在 3kg 以上安装固定时,应采用吊杆安装或吸顶安装,吊杆直径不小于 10mm,吊管壁厚度不小于 1.5mm,吸顶灯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

4 灯具安装固定应采用塑料胀管或螺栓固定,绝缘台直径在 75mm 以下可采用一个螺钉或一个螺栓固定,大于 75mm 绝缘台或灯具固定时不少于两个固定点,用胀管螺丝或螺栓固定。大型灯具安装前应做过载试验,用预埋吊钩固定,灯具固定严禁用木楔或铅丝绑。

6.10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6.10.1  管道及配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易于维修、拆卸;坡度应符合按设计和规范规定;

2  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件固定;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3  调控机构及阀门的操作应自如,仪表及指示设施应便于观察,管道与设备连接需吻合、密封;

4  系统应按规范规定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其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采暖、空调与通风工程需按设计进行防腐和保温,其材料、工艺需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6.10.2  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的支、托架数量、支托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埋设应牢固;

2  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表面间距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设计未注明,其间距应为 30mm

6.10.3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绝热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加热管布置应符合设计工况要求;

2  加热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塑料管曲率半径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 8 倍,复合管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 5 倍,管道固定方式宜根据绝热层构造,选用钢丝网绑扎、管卡固定、管架固定、管槽固定法等;

3  每个分(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 8 路,每环长度不宜超过 120m。多系统时各系统分支加热管总长度接近,长度差不大于总长度的 5%。当地面面积超过 30m2 或短边长超过 6m时,应在绝缘层和填充层内设伸缩缝;

4  盘管隐蔽前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5  混凝土填充层浇捣和养护过程中,管道系统内应保持不小于 0.4MPa 的压力,并观测记录。绝热层的铺设应平整,相互间的结合应严密,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6.10.4  电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采暖系统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2  电采暖系统的绝热层、龙骨、保护层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3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联接。每一路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 0.5MΩ

4  地面的固定设备和卫生洁具下不应布置发热电缆、低温加热水管。

6.10.5  通风管、通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管、风机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隔振、支吊架结构形式和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  固定通风机的螺栓应牢固、防止松动;

3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

4  风口与装饰面应贴紧,表面应平整、无变形,叶片调节灵活、可靠;

5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6.10.6  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体式空调机组的室外机和风冷整体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固定应牢固、可靠;除应满足冷却风循环空间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环境卫生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

2  分体式空调机组的室内机的位置应正确,并保持水平,冷凝水排放应畅通。管道穿墙处必须密封,不得有雨水渗入;

3  整体式空调机组管道的连接应严密、无渗漏,四周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6.10.7  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安装前宜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检漏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工作压力的 1.5 倍;

2  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

3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4  机组内空气过滤器(网)和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应清洁、完好。

6.11  智能化工程

6.11.1  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管线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对套内从多媒体信息箱开始的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线路的布设和控制插座的安装方法提出了要求。配管及穿线的要求和建筑电气分部的要求一致。在具体安装过程中应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6.11.2  电力电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内敷设,严禁无管敷线。

6.11.3  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应通长布置,不得拧绞,中间不得有接头。

6.11.4  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且不应小于该管外径的 6 倍。

6.11.5  有线电视线缆步放,两端应贴有表明起始和终端位置的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和正确。

6.11.6  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传输导线与多媒体信息箱的接线端子和插座面板的接线端子应采用专用工具进行连接。

6.11.7  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插座面板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8  智能家居控制主机及控制装置布线、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7      

7.0.1  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相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7.0.2  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

7.0.3  样板房应真实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应作为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标准之一,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天内不得拆除。

【条文说明】样板房是竣工验收和交房时质量的参照标准之一,为便于业主参照,制定本条。

7.0.4  验收时应提供全装修住宅的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

7.0.5  新建住宅采用全装修方式竣工交付,其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I/T304的相关规定。

7.0.6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并合格。

7.0.7  全装修的质量验收包括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0.8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7.0.9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7.0.10  由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单位等进行分户质量验收。

7.0.1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资料应单独整理、组卷,与其他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附录A  住宅装修分级推荐表

功能空间

装修部位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起居室、卧室

墙面

涂料

中档涂料、墙布墙纸、装配式墙面等

高档涂料、墙布墙纸、装配式墙面等

地面

复合木地板、瓷砖

中档实木地板、

瓷砖、石材等

高档实木地板、

瓷砖、石材等

顶棚

涂料

中档涂料、中档墙布墙纸等

高档涂料、中档墙布墙纸等

插口插座

空调专用插座、电源插座、开关面板

其他设施设备

灯具

灯具、空调新风系统

客、餐厅

墙面

涂料

中档涂料、墙布墙纸、装配式墙面等

高档涂料、墙布墙纸、装配式墙面等

地面

复合木地板、瓷砖

中档实木地板、

瓷砖、石材等

高档实木地板、

瓷砖、石材等

顶棚

乳胶漆

局部吊顶

吊顶

插口插座

电视插口、空调专用插座、电源插座、网络插口、开关面板

其他设施设备

灯具

灯具、空调新风系统

厨房

墙面

瓷砖、装配式墙面

中档瓷砖、装配式墙面

高档瓷砖、装配式墙面

地面

瓷砖

中档瓷砖、装配式墙面

高档瓷砖、装配式墙面

顶棚

集成吊顶

中档集成吊顶

高档集成吊顶

插口插座

抽油烟机、消毒柜、净水机插座、小家电插座、冷热水接口

其他设施设备

橱柜、操作台、洗菜盆

中档橱柜、操作台、洗菜盆、抽油烟机、炉灶

高档橱柜、操作台、洗菜盆、抽油烟机、炉灶、消毒柜、净水机

卫生间

墙面

瓷砖、装配式墙面

中档瓷砖、装配式墙面

高档瓷砖、装配式墙面

地面

防滑瓷砖

中档防滑瓷砖、装配式墙面

高档防滑瓷砖、装配式墙面

顶棚

集成吊顶

中档集成吊顶

高档集成吊顶

插口插座

防水电源插座、智能马桶插座、洗衣机插座、开关面板、冷热供水接口

其他设施设备

洗手盆、水龙头、镜柜、坐(蹲)便器

阳台

墙面

涂料

中档涂料、瓷砖、装配式墙面等

高档涂料、瓷砖、装配式墙面等

地面

瓷砖

中档石材、瓷砖

高档石材、瓷砖

顶棚

涂料

中档涂料

高档涂料

插口插座

防水电源插座、开关面板、供水接口

其他设施设备

水龙头、晾衣架

其他

窗台板

普通石材

中档石材

高档石材

房门、厨房门、卫生间门

中档房门、厨房门、卫生间门

高档房门、厨房门、卫生间门

智能化系统

门禁对讲

可视对讲系统

首层入户大堂及各层公共空间

墙面

涂料

中档涂料、干挂石材、装配式墙面

高档涂料、干挂石材、装配式墙面

地面

地砖

中档石材、地砖

高档石材、地砖

顶棚

涂料

中档乳涂料、局部吊顶

高档涂料、局部吊顶

 

 

附录B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深度

B.1  一般规定

B.1.1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的制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 244 的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B.1.2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住宅,且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不进行初步设计;当施工有变更时,应出具变更设计联系单。

B.1.3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使用要求、空间特征、结构形式等,运用技术和艺术方法,表达设计思想;并应考虑给水排水、通风、空调、供暖、电气与智能化等专业的基本要求,有条件时宜进行 BIM 技术设计。

B.1.4  初步设计阶段,应深化方案设计,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深度接近施工图设计。

B.1.5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满足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现场施工的需要,并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基础上,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图,施工图应绘制节点大样,标明施工做法和技术措施,选择材料的品和和规格、部品的和类和规格、家具的样式和尺寸,以及陈设品的和类样式等。变更设计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位置、变更内容或变更图纸,以及变更说明。

 

B.2  方案设计

B.2.1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使用要求、空间特征、结构现状等,运用技术和艺术方法,表达设计思想。

B.2.2  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专业的设计。

B.2.3  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顶棚图、室内主要立面图、透视图以及其他图纸;

3  主要装饰材料表等;

4  工程投资估算(概算)书。

B.2.4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  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3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4  工程规模、装饰装修面积、主要用材、投资估算说明;

5  功能布局和设计特点;

6  环保节能、防火、可持续的思路;

7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的相关说明。

B.2.5  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应与现场尺寸一致;

2  应标明各功能房间和区域的名称、编号;

3  宜标明相关立面的索引符号、编号;

4  量的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一致;

5  宜标明主要家具、陈设、隔断、厨卫设施的位置;

6  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

7  宜标注地面装修后的主要标高;

8  宜标明装饰装修后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阳台、楼梯等位置;

9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编号;

10  批量的新建住宅应在总平面中标明套型名称或编号及套型位置。

B.2.6  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平面尺寸应与对应的平面图尺寸相符:

2  批量的新建成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的轴线符号相符;

3  宜标明灯具和主要设施的位置、名称、大小;

4  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

5  宜标注主要装饰装修造型的位置、尺寸和标高;

6  应标明门、窗和窗帘盒的位置、大小;

7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图例和编号。

B.2.7  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

2  宜标注立面的轴线编号、尺寸以及主要物体的宽度尺寸;

3  宜标注住宅室内地面至顶棚面的尺寸以及立面上主要物体的高度尺寸;

4  宜标注立面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物象的名称;

5  宜标明门窗的位置、大小;

6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

B.2.8 透视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表现室内主要空间的装饰装修效果;

2  空间尺度应准确;

3  彩色透图的材料、色彩、质感宜能较真实地反映实际效果。

B.2.9  在电气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装修方案图纸,包含顶棚灯具、灯带、壁灯及其开关等电气定位。电气施工图应按照家具布置图合理布置电气开关面板及插座位置。

B.2.10  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时应按照材料图册中提供洁具尺寸型号及技术参数严格把控给水、排水点定位尺寸。

B.3  初步设计

B.3.1  技术要求较高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做初步设计。

B.3.2  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顶棚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3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4  主要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

B.3.3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方案设计进行深化设计,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2  应标明水、暖、电专业的主要设计内容;

3  应提出解决装饰装修中的环境、结构、设备等技术问题的方案;

4  应作为工程概算的依据;

5  应符合报审设计文件的要求。

B.4  施工图设计

B.4.1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现场施工的需要,并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基础上,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图。

B.4.2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顶棚平面图,地花平面图,设备、设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大样图;

3  主要装饰材料表、材料图册及主要材料样板;

4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5  工程预算书。

B.4.3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内容和范围;

2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3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4  装饰装修设计样式的说明;

5  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维护状况的说明:

6  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环保质量的要求;

7  装饰装修材料规格和质量的要求;

8  施工工艺和质量的要求;

9  设备、设施深化设计的说明;

10  图纸中特殊问题的说明;

11  引用相关图集的标注。

B.4.4  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布置图、顶棚平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索引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并应标注装饰装修需要的尺寸;

2  应标明固定家具、隔断、构件、陈设品、厨房家具、卫生间洁具、照明灯具以及其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尺寸可标注在平面图内;

3  应标明的轴线编号,并与原住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符,并标明轴线间尺寸、总尺寸及装饰装修需要的室内净空的定位尺寸:

4  宜标注装饰门窗的编号及开启方向,标明家具的橱柜门或其他构件的开启方向和方式;

5  应标注楼地面、主要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完成面及有高差处的设计标高;

6  宜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及有关安装工艺;

7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B.4.5  地面装修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地面装修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2  应标注地面装修标高和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施工做法;

3  宜标注地面装修嵌条、台阶和梯段防滑条品种、定位尺寸及做法。

B.4.6  索引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形状复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可单独绘制索引平面图;

2  索引平面图宜注明立面、剖面、局部大样和节点详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必要时可用文字说明索引位置;

3  不规则图样应采用网格划分定位。

B.4.7  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平面尺寸应与对应的平面图尺寸相符;

2  批量的新建成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的轴线符号相符;

3  应标明墙体、管道井和楼梯等位置;

4  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表明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标注顶棚标高、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和做法;

5  应表明灯具、发光顶棚、灯具开关的位置和空调风口等设备、设施(包括消防)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材料种类、产品型号、灯具型号规格、编号及做法;

6  应标明门、窗和窗帘盒的位置、大小;

7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制图比例。

B.4.8  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

2  应标注平面中有轴线号的立面范围内的轴线编号,标注总尺寸和局部分尺寸;

3  宜标注住宅室内地面至顶棚剖切部位的尺寸及其他相关尺寸,标注地面线标高、顶棚线标高;

4  宜标明墙面、柱面、门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需要标明的陈设品位置,并宜标注其定位尺寸;

5  宜标注立面和顶棚剖切部位的装饰装修材料图例,材料分块尺寸、材料拼接线和分界线定位尺寸等;

6  宜标明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讯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制器、开关、按钮、消防栓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设备、设施的种类、产品型号、编号,以及安装工艺等;

7  对需要特殊或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立面大样,并标明其索引位置;

8  宜用展开图表示弧形立面、折形立面;

9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制图比例;

10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

B.4.9  剖面图宜有墙身构造的剖面图和各种局部剖面图。

B.4.10  剖面图应标明剖切部位构造的构成关系,并应标注详细尺寸、标高、材料、品种、连接方式和工艺。

B.4.11  大样图应索引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晰表达的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

B.4.12  节点详图应索引需要详细表达的剖切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节点详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标明节点处原有的构造中基层材料、支撑和连接材料及构件、配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标明基层、面层装饰材料的图例,应标注材料、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产品型号、工艺做法和施工要求;

2  可标明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应标明收口和收边方式,并应标注其详细尺寸和做法;

3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B.4.13  主要装饰材料表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

B.4.14  设备、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设施的设计深度应与设备、设施各专业的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一致;

2  设备、设施的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调配合,图中标明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图中的位置一致;

3  装饰装修中,设备、设施设计图中标明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相关章节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IGI7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0~GB 18587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装配式隔墙应用技术标准》DBJ50/T-33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GJ/T 42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 304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

《智能建筑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河北省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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