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新规11月“上岗”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22-10-27 08:16 字号:T|T

摘要:11月8日,新修订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新规降低了资金申请使用难度,增加了街道、乡镇房屋紧急维修职责,强调了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纳规定等。

11月8日,新修订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正式“上岗”施行。《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维修资金管辖范围的划分,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增加了维修资金催交主体,优化了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增加了街道、乡镇房屋紧急维修职责,强调了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纳规定等。

【解读】

新规降低了资金申请使用难度

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省住建厅联合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人士解读《细则》时表示,《细则》主要修订了九方面的内容。其中和业主关系最密切的主要有五条:

《细则》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强调了开发建设单位在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同时“鼓励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交纳维修资金”,解决维修资金归集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细则》明确增加维修资金催交主体,在“业主委员会”一家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基础上,增加了“社区居委会”作为催交主体,强调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催交职责。

此外,《细则》优化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比例,将原《细则》“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修改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降低业主对于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难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此外,新《细则》中还赋予了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房屋的紧急维修职责,利于城镇住宅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在业主委员会缺失时,遇紧急情况能及时维修房屋,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明确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纳规定。针对我省保障房市场发展现状,充分考虑雄安新区建设、交付的各类保障性房屋类型,在新《细则》中增加了“各类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交纳、续交规定”的内容,以确保维修资金的来源。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联合河北省财政厅按照《细则》相关规定,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指导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不断加大资金归集力度,简化资金使用手续和流程,在预防资金存储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速览】

维修资金怎么交?怎么用?

■维修资金怎么交?

《细则》在维修资金交存一章中明确了谁来交,以及如何交维修资金:

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小区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上交的维修资金归谁管?

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以下统称“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如何使用维修资金?

对于如何使用维修资金,《细则》做出明确规定:

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有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

■什么情况下维修资金进行转移?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交同级国库。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

■维修资金不能这样用

《细则》还明确规定了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包括: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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