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公布 10月10日起施行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22-10-08 08:36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公布,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非住宅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的,应当交纳不超过热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热费。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已公布,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燃气锅炉;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燃气锅炉,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有序进行低碳热源替代,作为调峰、应急备用。

《条例》中提到,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十二小时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的,热用户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事务机构申请复测,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测。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非住宅热用户采暖期暂停用热的,应当交纳不超过热费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热费。

(石家庄日报)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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