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石家庄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1-11-02 08:32 字号:T|T
摘要:10月2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共筑美好家园!
10月2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开展公众意见征询,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共筑美好家园!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产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条件:
1、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签订总份数),因故不能全部提交的,由买卖双方说明原因,在住建局网站声明作废;
4、凭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调解书、判决书、裁决书等;
5、贷款购房的,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出具贷款已结清的文字说明;
6、购房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购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应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现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8、购房人去世继承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继承公证;
9、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情形
1、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3、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合同备案的,可单方申请。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在“住建局网站”公示,所退房源由开发企业公开销售。
商品房非住宅买卖合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17]46号)发布前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已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本通知适用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83号)、《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7]310号)、《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补充意见》(石住建办[2017]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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