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办证 能否索要违约金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21-07-13 07:41 字号:T|T
摘要:我于2016年2月从某开发商处购得商品房一套,当时全款支付,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房屋于2016年12月31日交付,后来业主们一直催证,直到2020年11月30日我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种情况,我们能找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赵先生咨询:我于2016年2月从某开发商处购得商品房一套,当时全款支付,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房屋交付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该商品房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达到使用条件。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房屋于2016年12月31日交付,后来业主们一直催证,直到2020年11月30日我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这种情况,我们能找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法律帮办王海燕律师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如办证期内开发商确实没有通知业主准备办证相关手续,不具备办证条件,非赵先生等业主原因导致的办证迟延,属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自交房后一年次日即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天数为1065天,开发商按已付全款×逾期天数×0.1%。向赵先生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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